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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01:11

招标成交的国际工程承合同不是采取单一合同方式,而是采取另一种合同方式,这种合同是由一些有关文件组成的,通常称为合同文件(contract documents)。

  合同文件括:招标通知书、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和协议书等。   按照国际上通用的\"合同条件\",一般括以下内容:
  1.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权责条款
  合同中应该规定,发人须将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及时通知承人,监理工程师是发人的代理人,在监理工程师中选定监理工程师 代表负责监督工程施工和处理履约中出现的问题。

  2.工程承的转让和分条款
  合同一般规定,承人未经发人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将全部合同合同的任何部分、合同的任何利益和权益转让给第三者。经发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承人方可把部分工程分给他人,但原承人仍对全部工程负责。

  3.承人一般义务条款
  根据合同规定,承人应该负责工程项目的全部设计和施工,并无偿提供为施工所必备的劳务、材料、机器设备及管理知识。

  4.特殊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条款
  工程承合同,一般来说履行合同时间较长,在履行合同中,可能会由于特殊自然条件和人为原因给工程的施工带来困难,必须采取 一定的措施才能排除,例如,增加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材料等, 这样就要增加承费用或推迟工程进度。以上问题须经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的代表确认,发人才能偿付额外增加的费用或同意工程 延期。

  5.竣工和推迟竣工条款
  合同中规定竣工时间和标准,工程完成后承人经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验收无误后发给竣工证明,标志着工程项目已全部竣工。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工程变更、自然条件变化、人为障碍使工程延误,承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可以延长工程的竣工期限。

  6.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条款
  承人或分人须向发人提供专利和专有技术,并承担被第三方控告合同范围内专利权为非法、以及专利权被第三方侵犯时的责任; 承人提供的专有技术,双方应订立保密条款。  

 7.维修条款
  合同中的维修条款是说明维修期限和维修费用的负担问题。维修期限一般是从竣工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一般土木工程维修期为十二 个月。在维修期内,承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返工或弥补等。如果工程的缺陷是由于承人的疏忽造成,由承人负担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如果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由发人负担费用。

  8.工程变更条款
  合同签订后,发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改变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项 目,承人应按变更后的工程项目要求进行施工。因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在合同的总价中予以调整,工期也要相应改变。

  9.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一般规定在合同条件的\"特殊条件\"之中,主要括:
  (1)预付款:工程开工前,发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承人一部分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一般是合同总价的5-15%以便承人购置机械设备和采购材料等。
  (2)临时结算:发人每月向承人支付一次,发人每月支付的金额应扣除承人的保留金,保留金通常是每月支付金额的5- 10%左右,但保留金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总价款的5%时,就不再扣留,承人交付的保留金应在工程竣工和维修期满后全部退还给承人。
  (3)支付期限:一般规定,在监理工程师签发给结算单之日起 十五至三十天以内,发人要向承人付清费用。
  (4)迟付加息:如果发人不按规定付款,应按工程项目所在国中央银行放款利率加息。 后结算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发人付清全部价款。

  10 .违约惩罚条款
  合同项下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约的行为,针对各方违约的情况,分别订立违约惩罚条款。
 (1)对承人违约的惩罚:承人凡是未经发人书面同意而 转让和分工程;承人凡是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开工;承人未按合同规定标准准备材料;承人不听从监理工程师的正当警告;承人忽视工程质量等,均属承人的违约行为。对此,发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承人的履约保证金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惩罚措施。
  (2)对发人违约的惩罚。
凡是以下情况即构成发人违约:未向承人按时支付费用;干扰、阻碍或拒绝向承人签发付款证明;无正当理由中途决定停工,故意制造事端,挑剔和责难承人等等。
对于发人的违约行为承人有权终止合同,发人须赔偿承人因准备开工或施工中所有费用的支出和机器设备折旧费用,运输费用等。

  除上述合同条款外,还要订立仲裁条款,特殊风险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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