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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产权的安置房交易是否有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3:26

  未办理产权的安置房交易是否有效

  请问:我叔伯是个残疾单身老农民,在05年,因新农村建设拆迁,他在乡镇府新城区集中安置规划地块上自行修建了一楼一底一个门面宽的安置房(至今还未办任何产权证件,请问这是叫小产权房吧?) 到06年,因个人原因将该房以签房屋买卖协议形式卖给别人。可现在想收回房屋自住。请问,该交易有效吗,现在能要回房子吗?谢谢!

  律师:

  未办得产权的安置房一般不能转让,否则到房管局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在确认你叔伯房屋转让无效时,可收回房屋。

  相关内容: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

  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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