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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有哪些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47:11

导读: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问题,一直存在一些争议,有的人说,农村房屋不能买卖,又国家有没有明确的禁止规定。那么,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有哪些呢?

  一、农民有没有资格买卖自家的房屋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起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法律禁止的是一户农民两次申请宅基地,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售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也未对出售行为设置任何限制,而仅仅是规定农民转让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的买卖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

  二、农民是否有处分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农民住房作为农民的重要的私有财产,当然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既然住房是农民所有,而所有权最核心的权能就是处分权,如果限制农民的处分权,那么实质上就是限制农民对其房屋的所有权。这种限制是不合理的。从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物权法草案来看,其规定:“建造再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同时转让。”从草案的精神来看,也是允许农村房屋进行交易的。

  三、农村房屋转让的对象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只是禁止了一户农民不可以两次申请宅基地,但是并没有明确禁止一户农民同时拥有两块以上宅基地。农民可以通过购买而同时拥有两块以上宅基地。原因有两个,其一,这样做可以促进农村的房屋交易;其二,我国法律允许城市居民同时拥有多处房产,也允许在农村拥有住宅的农民到城市再购买房屋,那么没有理由不允许农民在农村同时拥有两处以上房产。

  在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合同当事人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双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为双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宅基地的所有权又是归属于同一集体。所以,双方的房屋买卖所转移的仅仅是地面房屋的所有权,而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本集体内部的成员之间转移,一般都认为是可以的。

  第二种情况是双方是不同集体的成员,农民要将房屋转让给其他集体的农民,如果可以转让,那么根据目前我国的“房随地走”的房地产政策,就必然会存在着宅基地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冲突的问题。因为如果可以自由转让,那么就会出现别村的农民在本村所有的土地上拥有房屋的情况。本村的村民也可能不会答应。

  第三种情况是农民与城市居民。正是因为买方的身份问题,又产生了一些问题。房屋交易是发生在农民和城市居民之间,不仅存在着和第二中情况一样的冲突。而且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这个通知禁止了城市居民购买农民住宅。”但是该通知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其效力是值得探讨的。随后,国务院在2004年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又重申:“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但该决定并没有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村的住宅。

  既然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宅基地不能转让给本集体以外的人。那么农民就有权自由处分属于自己所有的房产,可以将住宅转让给本集体外的农民,也可以转让给城市居民。但是这里的确有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那就是如何解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冲突。我觉得可以参照城市房改房的做法,由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收取一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因为本集体的农民无偿使用宅基地完全是基于它的特定的成员身份,而本集体之外的农民和城市居民想要却不具有这种特定身份,那么可以通过让他们向集体交纳土地使用费的形式来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四、农村房屋买卖的权属登记问题

  农民对其住宅也是有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如果不经过登记而房屋转让就已经生效的话,那么造成的后果是对该住宅拥有产权的人却不是权利证书上载明的所有人。特别是现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许多农村的房产的价值都一路飙升。可能会有许多农民持着权利证书要求确认原来的买卖无效,而引发许多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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