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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作废合同自食后果 购房人赔25.8万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55:34

  董先生经中介公司介绍,与卖房者汪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事后他单方认为合同无效,并注明“作废”,退还给了中介公司。上家汪女士便把该房屋高于原价3.5万元转让给了他人,随后又将董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合同约定的10%的违约金。日前,静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董先生向汪女士支付违约金25.8 万元。

  2004 年9月17日,汪女士取得威海路某号的预购商品房,11月30日作产权登记,12月14日取得房地产权证。同年11月20日,董先生与汪女士经中介公司介绍,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由汪女士将这套房屋以25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董先生。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双方对此买卖行为均不得反悔,否则由违约的一方以总房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但此后董先生一直没有履行过合同。

  去年12月下旬,汪女士以董先生在合同签订后,擅自反悔不按约定的期限付款,还将合同“作废”退回,注销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总房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25.8 万元。

  法庭上董先生辩称,汪女士在没有取得房产证之前,就与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合同书的“作废”两字不是自己所写,该房屋至今自己还是要的,可汪女士却将房屋以更高价转让给了他人。汪女士是得利者没有经济损失。

  审理中,原先那家中介公司业务员证实,向董先生要还房屋买卖书面合同时,发现该合同尾部签名处写有“作废”两字。在此情况下,汪女士才将该房屋以261.5 万元转让他人。法院认为,董先生与汪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办理过户手续,还明确了违约责任承担。汪女士将系争房屋售出给了他人,而且多赚了3.5万元,这同原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无关联性。是董先生的违约行为才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法院据此判决董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汪女士10%的违约金。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以及相关的上海市房地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即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在没有取得房地产权证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无效。

  从本案看;第一,汪女士虽以高于原先价格3.5万元卖掉了房子,但这是发生在董先生毁约之后。汪女士再卖房的价格,高于或低于原先的价格,均不能抵销双方所签订合同的效率;第二,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性质,本身就是对擅自违约者的一种惩罚,即使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也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第三,双方自愿约定了违约金为总房价款的10%,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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