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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买房我付款谁是资格房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54:46

内江某公司的任平(化名)在好朋友贾宾(化名)购房时,慷慨解囊为其垫付了购房款,并亲自跑

路为朋友办好了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手续,还出钱将房屋进行了装修,以此取得了该房的长期居住权。后来

,任平未在该房居住并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为此,贾宾向法院起诉,要求任平退还该房。6月12日,内江

市东兴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购房好友付款

  任平与贾宾同在一个公司工作,是多年的好朋友。平时两人你来我往,互相帮助,亲如兄弟。

1998年,任、贾两人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在该公司实行房改,并要求职工同公司签订购

房合同。同年12月,贾宾与公司签订职工购房合同,购得坐落于内江城区一套面积为30多平方米的职工住

房,购房款为4500余元,公司要求应一次性付清。

  当时,贾因资金困难,便找到好友任平帮忙垫支房款。对此,任同意为贾垫付购房款4500余元。任垫

款后,要求贾写张字据,贾便写了一张字条:因本人购买公司住房,需现金4500元,由好友任平垫付,特

此说明。

  办证好友跑路

  任为贾垫付了购房款后,贾又向任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任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等事宜。此后,任专

程到当地房管部门为该房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上面登记的权利人为贾宾。不久后,任又到国土等部门,为

该房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契税证等,并垫付了土地证、契税证等的办证费用。

此后,贾还在任的帮助下完成了装修。

  约定长期居住

  该房装修好后,任要求贾出具说明任有长期居住权的依据。贾便向任出具一纸字据:我在内江城区所

购的一套住房,好友任平有优先长期居住权,如房屋动迁或不住即退回贾宾。特此说明。

随后,任平一家人在该房内一直居住了6年。2005年,任所在单位从内江整体搬迁到成都市华阳,任

一家人也举家迁往成都,并在华阳购买了100多平方米的房屋自住。

  诉讼各有说法

  任搬家后,将该房交由他人居住。事后,当贾得知任将房屋转租给他人盈利时,十分气恼。为此,贾

多次要求任退还该房并交还房屋“三证”,均遭到拒绝。今年4月底,贾在与任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

将昔日好友任平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任立即返还该房,并交出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契税证。

   法庭审理中,贾认为,购房一开始就明确了自己是房屋所有人,房屋“三证”上记载的权利所有人

也是自己的名字,故该房唯一合法的所有人应是自己。

而任平称,他才是该房的实际所有权人和合法的长期使用者,贾未出一分钱购置、装修该房,只是挂

了一个空名。特别是他同贾约定,该房由他长期居住,现在,贾索要该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既不公平也

不合理,请求法院驳回贾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上,两个好友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判决房归原主

  今年6月12日,内江市东兴区法院审理认为,贾与任之间的民事委托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

律保护。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受托人任平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贾宾。贾

宾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任平提出其应为实际房主,继续享有房屋的使用权等理由,于法无据,

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任平应将位于该市城区某路段上的房屋一套及房屋产权证、土地使

用证、契税证等退还贾宾。

  律师提醒

  朋友关系不能代替法律

  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建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贾与任两个好朋友之间就该房“长期居住权”的

约定,应当视为双方意思自愿的行为,但从该证据看,任要享有“长期居住权”是附有条件的,那就是不

出现房屋动迁或者由自己居住。如果出现动迁或者自己不居住,任就应将房屋退给贾。由于任随同单位整

体搬迁至成都后,将房屋交由他人居住,任享有的“长期居住权”随即丧失。另外,朋友关系不能代替法

律,所以,任应将该房退回给真正的房主贾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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