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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单位购置或建造的低价房差价须交税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44:42

  今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显然,在单位福利分房依然普遍的现实情况下,这项政策对于减少房产需求、缓和供求矛盾、平抑房产价格具有重要意义。

  “链家地产”认为,由于目前北京单位福利分房的现象仍较普遍,许多单位通过自建或者购买整栋房产,然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方式出售给单位职工,而当前许多单位的分房政策还是职工将现有住房上交后即可重新获得分房资格。这种低价售房的模式,极大促进了消费者换房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房产需求提前释放甚至促使房产的需求呈现倍数的扩大;同时,这种低价购房换房模式,对于房产面积的趋大化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该《通知》实施后,由于许多购房人面临巨额的个人所得税支出,消费者的房产需求会因此出现一定的回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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