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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冒名卖出该怎么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6-07-09 09:40:46

构成

  1、冒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卖房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买受人信赖卖房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如果房屋被冒名卖出,且买方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房产归谁?

  如果买方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产权,那么该房产就归买方所有了。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依据该规定,在出卖人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当买方受让房产时是善意的,并且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同时,购买的该房产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的,买方可以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原告是无权占有,其有义务腾出房子。

  3、被冒名卖房,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房屋所有权确实发生了转移,被冒名人可以向冒名人请求赔偿损失,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自己的房产。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确定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冒名出卖是一种无权处分的行为,无权处分情况下,只有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才有可能取得所有权。同时作为被冒名人,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出卖财产可以追回,如果对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取得出卖物所有权,也可以要求“冒名人”赔偿损失。在此提醒大家,要防范丧失房屋所有权的风险,就要确保冒名人与买受人不能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具体来说,就是要保管好自己的房产证、购买房屋的相关税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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