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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后反悔房屋中介诉求补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57:18

  南宁市一房屋中介公司为房屋买卖双方促成交易并签订买卖合同后,卖方却因自身原因反悔卖房,经三方协商解除合约,但约定卖方因违约需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5500元补偿费。房屋中介公司依约向卖方追讨补偿金未果后逐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历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房屋中介公司获胜诉。

  百旺房屋中介公司称(以下简称中介公司),南宁市民汪仲在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荣和新城有一套房屋要出售,于是委托中介公司挂牌出售。经过中介公司的牵线搭桥为汪仲找到了买主。2008年12月18日,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物业《房屋买卖及居间合约》,但该合约因汪仲提出不再继续履行,三方遂于2009年8月21日协商解约。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合约解除协议(买卖)》中第二条约定:“卖方同意向经纪方支付经纪方补偿费5500元。”但汪仲一直未支付该笔补偿费。中介公司于2009年9月17日以书面形式催促汪仲及时支付该笔补偿费,汪仲仍不予以理会。

  中介公司认为汪仲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于2009年10月15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汪仲支付中介公司解约补偿费5500元。

  在庭审中,汪仲对拒付中介公司5500元的解约补偿费有自己的辩解理由,其辩称,汪仲是在考虑不周的情况下和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及居间合约》的,当时由于内容太多,汪仲没有认真看合约里的条款。签订该协议后,汪仲觉得该房产卖掉后,车库就没有了房产证,对今后使用管理甚至抵押带来不便,故向中介公司递交《三项处理方案》,希望得到帮助,但中介公司在处理车库问题上应付了事,没有积极为汪仲的利益着想和努力,反而催促汪仲过户,只维护买方利益,使汪仲遭受重大损失。2009年5月,中介公司还给汪仲发函催促过户。之后双方签订的《合约解除协议(买卖)》汪仲也没有认真看里面的约定,中介公司亦从未向汪仲提出过要收取违约金。中介公司拿出的协议是霸王协议,利用双方的过失收取钱财不道德、不规范,汪仲不予认可,故请法院考虑事出有因,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及居间合约》、《合同解除协议(买卖)》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在履行《房屋买卖及居间合约》的过程中,因汪仲提出不再继续履行该合同,故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经协商一致才又签订了《合同解除协议(买卖)》。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公司与汪仲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中介公司亦实际履行了居间人的义务,即促成了汪仲与买方就房屋买卖事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之后根据买卖双方的意愿又促成了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签订。而汪仲在《合同解除协议(买卖)》中同意向中介公司支付5500元补偿费,应恪守履行。现中介公司请求汪仲支付该补偿费,法院予以支持。汪仲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预见其在合同上签名的行为所将带来的法律后果,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汪仲主张其在签订合同时未注意合同中所约定的事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汪仲没有证据证明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损害其利益造成其经济损失,故拒付解约补偿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汪仲向中介公司支付解约补偿费5500元。

  一审宣判后,汪仲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4月12日,二审法院受理了此案,经二审审理查明此案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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