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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6:09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邢台市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公路建设步伐,统一规范被征用拆迁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维

  护公路建设用地单位和被拆迁征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方道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暂行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境内的国家全额投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建设(包括新建、改建、

  养护工程,大中修工程以及养护道班、收费站等公路附属设施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适用本规定。补助项目工程以及乡级以下公路用地补偿、安置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

  定。

  第三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市、县计委(计经委)、土地管理部门申报

  公路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市、县境内公路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办

  理审批手续并进行补偿,跨市县公路建设用地可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由用地单位提

  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土地管

  理法律、法规和文件确定。

  第六条公路用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按不同农作物的价格,每亩补助100-300元。

  (二)树木的补偿,被征用地的范围内所附带树木在不影响建设的情况下,一般不

  要移伐,应折价由用地单位保留;确需移伐的,则被用地单位处理,移伐补偿和保留

  补偿标准如下:

  1、一般材树单位:元/株

  胸径(厘米)移伐补偿保留补偿

  10厘米以下5-108-12

  10-30厘米10-2512-30

  30厘米以上20-30木材价格

  2、果树

  (1)鲜果树(苹果、梨、柿子、杏等)单位:元/株

  果龄移伐补偿保留补偿

  未果5-105-20

  初果10-15050-200

  成果100-500150-500

  败果300-30350-50

  (2)干果(核桃、栗子等)单位:元/株

  果龄移伐补偿保留补偿

  未果3-2015-50

  结果树100-800200-1000

  (3)葡萄树单位:元/墩

  50-150

  3、经济林单位:元/亩

  (1)紫穗槐、簸箕柳、红荆条等经济林

  400-1000

  (2)条子林、杈子林、杆子林等

  600-1500

  4、苗圃单位:元/亩

  成片幼苗

  苗高一米以下400-1000

  苗高一米以上600-1500

  5、观赏花木类5-20元/株

  (三)地上建筑的补偿

  1.建筑类

  名称  单位  结构特征  补助(元)

  A级房  平方米  砖混结构  120-280

  内外装修

  B级房  平方米  砖木结构  100-230

  砖瓦结构

  C级房  平方米  砖坯结构  40-100

  草灰顶

  屋基础  平方米  新建土墙  5-20

  地基础

  简易棚  平方米  砖基土墙  5-20

  土屋木屋

  门口   个           20-50

  门楼(可参考房屋单价补偿)

  围墙   米    土坯、砖   8-20

  砼块

  厕所   个           50-100

  猪圈   个           50

  温室  平方米          5-15

  自来水管 米            10

  防渗管道 米           15

  2.井类

  (1)民用压水井眼200

  (2)一般砖井眼500

  (3)机井(水泥管)根据深度2000-5000

  (4)机井(铁管)根据深度10000-60000

  3.坟墓迁移

  每个坟头补助50元,多一具尸体增加30元,无主坟,深埋处理,烈士墓、名人墓、

  古墓通过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4.其它烟筒、粪池、渔塘、扬水站、砖场等不作统一规定,按设计的投资情况酌

  情处理。

  5.通信设施

  普通通讯杆1处200-1000元

  特殊通讯杆(光缆、电缆等)另商定

  在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通信设施移迁不予补偿

  6.电力设施单位补偿费(元)

  (1)220V处200-1000

  (2)380V处300-2000

  (3)10000-35000V处10000-30000

  (4)变压器台2000-4000

  (5)地下电缆(包括通讯)米20-200

  在原公路用地范围内电力设施移迁不予补偿。

  第七条凡在《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包括

  房屋、电缆、管道及一切设施)、废弃建筑物以及在开始协商征地划定时间内抢建建

  筑物、抢栽林木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承办。

  第九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协商

  不了的,可由土地管理部门裁决。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原邢台地区行政公署发布的《关于非

  农业建设用地各项补偿标准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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