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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27:57


  浦城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龙浦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南平市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各成员单位和浦城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迁)工作,沿线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各级监察、公安、交通、国土、建设、规划、林业、水利、广电、电力、通讯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迁工作,确保龙浦高速公路建设用地需要。
  
  二、龙浦高速公路征迁工作(含电力、通讯、广电、地下光缆等设施)由浦城县人民政府实行任务包干、金额包干、责任包干。南平市人民政府和市高指分别与浦城县人民政府和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责任状和包干合同。征迁费用由两级高指按政策测算后由县人民政府总额包干,如有不足,由县负责。
  
  浦城县包干范围为本项目辖区内的征用土地和拆迁各种地面建筑物、构造物以及个案处理的各种补偿安置(不含施工合同中规定属于施工单位应负责的部分)。县不得再分解转包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得挤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
  
  浦城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依照政策、统一征地、分段负责、限期完成、超支不补、节约用地、急用先征”的原则,在项目业主的配合下,负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耕地调整、妥善安置群众生产、生活后靠等工作,按时完成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安置任务。
  
  三、浦城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兼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之间的平衡关系,确定与当地相适应的补偿标准,制定征迁补偿实施办法。
  
  四、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造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类: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类: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造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浦城县人民政府制定。
  
  五、龙浦高速公路建设征占林地应按规定办理《林地征占审核同意书》手续,同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拆迁户安置用地的选址及报批。
  
  拆迁安置用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尽早规划和报批,各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应当从简从快。属地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给予免收。拆迁安置应节约使用土地,多利用荒坡地,少占用耕地。凡集中安置的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使群众搬迁后,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拆迁户临时安置主要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解决,按规定发给过渡安置费。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拆迁户由其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或单位负责临时安置。
  
  七、龙浦高速公路建设所需临时用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但具体补偿标准应与当地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相适应。临时征占用林地的,还应按《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临时用地单位应与县国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林地)复垦整治协议,预缴土地复垦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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