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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难以及钉子户拒迁的原因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29:17

  纵观造成被拆迁户的强烈抵抗拆迁的原因,首先是因为他们预计可获得的对价与其搬迁费用和因搬迁而造成的损失失衡。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与国外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相比较,我国的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造成了被拆迁人购房的经济负担”。

  且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补偿仍不到位,很多被拆迁户拿到的补偿往往与原有房屋的质量、区位等条件相差甚远的对价,就是在政府的指导标准下所得补偿款也并不足以完全支付搬迁,误工、和回购同地段房屋的费用。加之中国自古以来安土重迁,对故居依赖使得大部分人在迁居上内心上并非自愿。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失去该土地使用权的损失与开发商获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利益差距是巨大的,然而开发商即便如此也并未真正将其许诺的利益充分的兑现。

  在补偿款的问题上,我国对补偿的规定只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在细化的规则方面是不够的,尽管有省市有具体的补偿标准,但这个标准显然不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和被拆迁人的同意。作者认为补偿标准的制定应该举行充分的协商,在协商不能达成具体一直的情况下,可以由第三方主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考量,对双方进行调解。在评估机构选择上,应当以随机摇号的方式在备选机构中选出,防止人为因素干扰,在对待不同被拆迁主体补偿问题上要实行同地同价,标准要一致;对被拆迁户要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对其因拆迁而产生的合理支出和损失要充分补偿。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才会减小拆迁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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