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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强制拆迁须听证后执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29:07

  本报讯 记者 王继然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将按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在实施拆迁过程中如果涉及强制拆迁的,在申请前要通过有关听证后才能执行。这是新修订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作出的最新规定。这一新规定从5月1日起施行。

  这一新修订的规定还明确了相关听证程序,要求在实施拆迁过程中如果涉及强制拆迁的,在申请前要通过有关听证后才能执行。按照新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裁决。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要举行听证。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没有完成搬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要报告区县政府,经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由区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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