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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2:38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决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一贯方针,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土地管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决定》和温家宝总理在“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统一到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上来,进一步增强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把《决定》贯彻好、落实好。

  二、深入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和国务院的部署,组织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这次学习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国情与省情、土地基本国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决定》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土地犯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实行分级负责,分层培训,严格考核,联系实际,力求实效。

  三、认真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严格依法管地的基本依据。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坚持“保护、保障、挖潜和集约利用”的原则。“保护”,就是依法保护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就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挖潜”,就是挖掘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潜力,清理消化闲置土地,加大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力度,充分挖掘补充耕地的潜力:“集约利用”,就是努力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

  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既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又要十分注重空间合理布局和城乡土地利用结构优化,与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划编制要把握好六个方面:一是科学评价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总结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的经验和教训;二是加快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进程,摸清土地利用底细,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三是科学测定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土地需求量与可供量;四是在法定框架内,统筹安排规划期内各类用地,定性定量到地块,并留有一定的调控余地;五是研究制定实施规划的具体措施;六是在保护生态环境和符合生态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继续鼓励围垦造地和开荒造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十一五”期间每年围垦造地10万亩,由省级造地改田资金垦造新增耕地的指标,省里统一调剂使用。

  四、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

  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防止出现反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土地审批:已撤销的开发区(园区)仍有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组织机构存在的;擅自增设或扩大开发区(园区)范围和开发区(园区)仍在独立行使土地管理权的;查实有成片该复耕的土地,尚未有效复耕的;拖欠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包括政府该贴补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等未到位的;拖欠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未按《决定》要求落实到地块的;发生严重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和因征地诱发的群体性事件尚未依法妥善处理的。

  五、进一步落实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国土资源管理责任书,对其中耕地保有量与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可根据折抵指标调剂和基本农田易地代保等情况予以调整。严肃责任制考核,对履行责任目标好的地方,给予表彰奖励;对上一年度耕地占补不平衡和基本农田不落实的地方,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对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报国务院批准。继续开展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在本届政府任期内每年新建标准农田100万亩。加快基本农田保护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掌握基本农田变动情况,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都要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六、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和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折抵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保护、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国家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主要用于国家与省重大能源、水利、交通和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并实行单列,按项目申请、戴帽下达;折抵指标配额试行合理切块下达的办法管理,由各地政府根据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当年使用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各地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把有限的土地利用指标用在重点急需项目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领域和重点项目的需要。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情况的检查指导,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没有农用地转用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计划)、经贸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七、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一)严格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管住总量、集约高效”的原则,运用市场准入标准、经济杠杆和供地政策,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集聚效应。

  (二)坚持“选商引资”,引进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环境污染少、实现进口替代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以最小的土地消耗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三)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和绿化率标准配置土地,使有限的土地要素实现优化配置。

  (四)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工业用地,并通过集中建造标准厂房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五)完善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与管理,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必须附具“双控”指标等约定,强化跟踪管理,对达不到投资强度、容积率和绿化率要求的,要追究用地者的违约责任。

  (六)集中开展存量建设用地普查,制定鼓励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的激励措施,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现有建设用地复耕形成的指标可不受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的限制。

  (七)协议出让土地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八)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按闲置土地的面积扣减下一年度的用地计划指标,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作,盘活农转用指标。

  (九)为加快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按村庄整治项目核定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实行封闭运行。坚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村庄整治必须符合规划和人均用地定额标准,逐步缩小农村建设用地规模。

  (十)建立市域、县域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体系,全面实行土地集约利用考核制度。

  八、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按照《决定》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精神,规范征地主体,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监督。严格征地程序,全面执行“告知”、“确认”、“听证”的规定。征地方案没有征求被征地村村民代表意见的不批,城镇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没有解决的不批,因征地工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又没有妥善解决的不批。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正确处理征地补偿标准和各项政策的衔接。探索建立征地工作的责任制度、争议仲裁机制和快速反应解决问题机制,努力从源头上解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信访问题。

  九、高度重视土地信访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加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1999年1月1日到《决定》发布之日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要把握力度,抓紧依法处理。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主动自查自纠,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未主动自查自纠或者顶风作案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对《决定》下发后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严从快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规定,对市、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查处;对市、县(市、区)政府授意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办案,做到既查事,又查人。在全省开展农村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执法大检查等专项土地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坚定不移地做好土地信访工作,落实责任,完善信访处置预案,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和纠纷。

  十、制定和完善严格土地管理的配套制度

  加强土地管理基础工作。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土地动态监测,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耕地保护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络建设。加快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发证工作要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完成。加强地价管理,按规定做好城镇基准地价的更新工作。

  加强土地管理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土地执法监察及案件移送、土地整理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工作,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

  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27号),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基层国土资源队伍建设,确保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编制、经费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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