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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2:34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新政办发[2004]162号

发布日期:2004-11-21

执行日期:2004-11-2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现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能,坚持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国土资源工作。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调整自治区以下国土资源干部管理体制。强化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和执法监察,自治区以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保证国土资源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执法统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二、机构设置

(一)行政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工作部门,名称统一为×××地区(州、市)国土资源局或县(市)国土资源局。

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口岸及地方国有农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改为国土资源分局(所),为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不具备按区域综合集中设置的,可按乡(镇)单独设置国土资源所,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

(二)执法监察机构

为建立健全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强化执法监察力度,自治区以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统一履行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自治区成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副厅级直属事业机构;各地(州、市)成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机构规格为副县级;各县(市)成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机构规格为副科级。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三、干部和编制管理

(一)干部管理

为加强自治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04〕50号)规定执行。

(二)编制管理

自治区和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人员编制,仍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含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所)的人员编制,上收到派出机构所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各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使用行政编制。

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职数一般为3—5名,县(市)一般为2—4名。党政正职原则分设,实行交叉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情况也可以实行党政正职由一人担任。

四、财务和经费管理

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人员、办公及专项经费支出,全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设立内部财务机构,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加强对国土资源资金的管理,依法做好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以及国土资源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做到专款专用。

五、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除依法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各地(州、市)、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一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完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管理体制。依法授权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负责和组织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的具体管理工作,要从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审批前的规划审查等方面,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和执行的监督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应当经常或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人大汇报。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主要领导的一项主要指标,并建立奖罚制度。要严格限制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统一部署、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擅自修改、调整规划和突破年度用地计划的,要追究责任并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

六、组织实施

这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行署)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指导,积极配合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积极做好实施工作。各级组织、编办、财政、人事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要严肃改革纪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确保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各项工作务必于2004年年底前完成。改革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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