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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2:04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  号:冀政[2004]151号

发布日期:2004-12-31

执行日期:2004-12-31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4年12月31日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划实施管理

  (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尽快启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统筹规划,广泛征求意见,扎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三)各地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提出当地须经国家和省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用地与城镇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计划建议;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建设占用耕地等耕地减少的情况,确定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各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九月十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抄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城镇村和独立工矿区建设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下达到市、县(市)。由省政府及省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并由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掌握,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使用。

  (五)严格执行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不得突破。未经批准超计划批地的,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没有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相应减少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当年结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实批准,下一年度可以继续使用。

  (六)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需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建设项目占地,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省国土资源厅委托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受理。接受委托的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省国土资源厅。

  (七)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占用耕地但补充耕地方案不可行、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修改方案不可行的,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二、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八)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严格落实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后,要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切实做好有关图件资料的备案和归档管理工作。

  (九)基本农田一经划定,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或者从事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不得打着“现代农业园区”、“设施农业”的旗号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耕地开垦费按我省最高标准执行。依法占用基本农田,必须补划相当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确保全省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严格审批建设用地

  (十)必须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批土地。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或者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省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政府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当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不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的,不批准用地。征地报批时,未附具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意见或者组织听证有关材料的,不批准征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征地补偿费未全额支付到位的,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一)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发放的“两图一表”、“三榜公布”、“三到实地”制度。各村应当制定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和宅基地发放十年早知道表。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报的农户再次张榜公布;经依法批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审批结果第三次张榜公布。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十二)严格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

  (十三)依法界定临时用地的范围。不得将建设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也不得将农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

  四、规范土地市场行为

  (十四)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工业用地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对非法低价出让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依法批准,并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减去补偿费用的差额补交出让金;市场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市、县(市)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十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村庄、集镇和建制镇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将集体建设用地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

  五、大力推进集约用地

  (十六)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对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不予供地或者适当核减用地面积。

  (十七)严格土地使用条件。认真执行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控制性要求。对达不到土地使用条件的,不予供地;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八)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充分利用未利用地。严禁闲置浪费土地,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市)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农用地转用依法批准后,市、县(市)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市)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提供给用地单位后,用地单位未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时间动工开发建设满一年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九)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文明生态村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工作。通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通过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逐步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重点小城镇集中。

  六、进一步改进征地工作

  (二十)各市要在综合统计的基础上,确定当地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当地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6倍。各市要根据地块区位条件、土地供求状况等因素,在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区片综合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6倍。

  (二十一)支持农民以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参与盈利性项目的开发建设,使农民能够获得长期而稳定的收益。市、县(市)政府要抓紧组织研究制定实施方案,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二十二)各市、县(市)要逐步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征地调节资金从市、县(市)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主要用于统一垫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和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的经费补助等。

  七、加强土地监督检查

  (二十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批地、非法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对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要到位,依法应当拆除、没收、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得只罚款、补办用地手续。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在补办用地手续时,须附具对违法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按照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

  (二十四)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生大面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不能及时解决的,由上级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各级政府要把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作为关系全局的战略举措,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周密组织,常抓不懈。各地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市政府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在全省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

  (二十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土地管理和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高度重视土地信访工作,带着深厚感情、依法做好信访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十七)加强土地行政能力建设。要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理顺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和工作体制,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素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土地立法,完善土地法制。建立依法用地、合理用地、集约用地的土地使用机制,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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