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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1:51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  号:鄂政发[2004]48号

发布日期:2004-11-6

执行日期:2004-11-6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持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服从大局,扎实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一)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规定,调整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

  (二)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

  (三)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街道)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为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国土资源所人员、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制定。

  (四)按照国务院清理整顿开发区和统一管理的要求,经依法批准的开发区已设置的国土资源分局或国土资源所,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机构编制上收到当地人民政府管理。

  (五)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市(州)、县(市、区)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必须落实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分设机构履行矿产资源管理职能。要充实力量,确保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责到位。

  (六)强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能。根据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强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划、耕地保护、人事教育、政策法规、执法监察等方面的职能,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规范其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编办与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制定。

  (七)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机构编制的管理。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以县(市、区)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数为基数,其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切实解决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人员超编问题,妥善分流超编人员。分流人员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人员分流的各项政策。严格编制管理,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严把进人关。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内进人,需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超出核定的编制总数进人。

  (八)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国土资源部门(含派出机构)人员、公用及专项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与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制定。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除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市(州)、县(市、区)及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除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授权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审批。但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应事先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要提高运用规划和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威性,依法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和建设用地规划审核等项工作,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特别要加大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

  四、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一)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省、市(州)、县(市、区)相应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经费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制度,完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机制。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矿产资源、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

  (三)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增强执法监察人员素质,提高执法水平。

  (四)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信访机构建设,充实力量,认真解决信访中突出问题。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一)加强领导。省政府已成立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保证改革工作平稳进行。

  (二)稳步推进。这次改革采取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县(市、区)的改革工作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

  (三)严肃纪律。自各地收到省委组织部等六个部门下发的《关于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切实加强干部人事财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土资文[2004]32号)后,对违反规定,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转移资产、乱发钱物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精心组织。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好具体工作方案,妥善处理好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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