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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价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2:38

发文单位: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文  号:厦国土房[2005]141号

发布日期:2005-4-29

执行日期:2005-5-1

机关相关处室、各分局:

  《厦门市地价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地价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步伐,缩短项目审批时限,明确地价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根据土地管理、行政审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履行部分行政审批职能的通知》(厦府[2004]212号),市政府委托我局代为履行地价审批、地价减免审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等部分行政审批职能。

  思明区、湖里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涉及地价问题,由市局负责审批;由局土地利用处具体负责项目地价的计算、报审,局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开单、督查并建立台帐。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涉及地价问题,由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分局参照本办法提出地价处理方案,报各区政府审批。

  第三条 划拨用地、使用集体用地配套费及其减免审批程序

  (一)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使用集体用地的建设项目,由局土地利用处直接依照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计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由经办工作人员填写计算表,经复核后报处室领导审定。

  (二)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减免条件的,由局土地利用处经办人员提出减免依据和减免意见,经处室领导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第四条 协议出让用地项目地价审批程序

  (一)属历史遗留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项目,由局土地利用处根据市政府处理历史遗留用地项目地价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研究提出地价方案,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重大业务会审会集体研究确定。

  (二)属工业用地协议出让项目,由局土地利用处根据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基准地价和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计收地价。

  完全出让工业用地由经办工作人员填写计算表,经复核后报处室领导审核。

  限制性出让工业用地由经办工作人员填写计算表,经复核后报处室领导审核,再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三)属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补办出让项目,区分以下情况办理:

  1、属厦府[2005]80号文规定由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的5种类型划拨或限制性转让用房,由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按规定审核并计算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开具收费通知书。

  2、除上述5种类型以外的划拨或限制性转让用地,转让时应先报我局审批。经同意补办出让手续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1)厦府[2005]80号文已明确计算规则的用地项目,由局土地利用处直接按规定计算地价。具体由经办工作人员填写计算表,经复核后报处室领导审定。

  (2)厦府[2005]80号文未明确计算规则的用地项目,由局土地利用处研究提出地价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重大业务会审会集体研究确定。

  (四)属于符合市政府出台的建筑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相关政策、经有权机关批准土地用途变更的用地项目,区分以下情形办理:

  1、属于自用自营的,按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协议出让底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限制转让出让手续。具体审批程序为:局土地利用处研究提出地价方案,经处室领导复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定。

  2、属于非自用自营的,由局土地利用处按市场价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重大业务会审会集体研究确定。

  (五)属于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用地项目,由局土地利用处直接依照市政府相关规定和标准计算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具体由经办工作人员填写计算表,经复核后报处室领导审定。

  第五条 增容地价审批程序

  (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办法》已明确计算规则的建设项目,由局土地利用处直接按规定计算增容地价。具体由经办工作人员填写计算表,经复核后报处室领导审定。

  (二)《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的,由局土地利用处研究提出增容地价方案,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重大业务会审会集体研究确定。

  第六条 土地闲置费审批程序

  (一)依照省、市政府有关闲置土地处置规定应收取土地闲置费,由局土地利用处直接按规定和收费标准计算土地闲置费。具体由经办工作人员填写计算表,经复核后报处室领导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二)依照省、市政府有关闲置土地处置规定可不征收土地闲置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置的,由局土地利用处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提出处置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局分管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审批或提交局重大业务会审会集体研究确定。

  第七条 临时用地及租赁用地地价审批程序

  (一)厦府[2005]80号文已明确计算规则的用地项目,由局土地利用处直接按规定计算地价或地租。具体由经办工作人员填写计算表,经复核后报处室领导审定。

  (二)厦府[2005]80号文未明确计算规则的用地项目,由局土地利用处研究提出地价或地租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重大业务会审会集体研究确定。

  第八条 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出让底价审批程序

  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项目,由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根据厦府[2005]80号文研究提出公开出让方案(其中应包括出让底价),提交市土地出让方案审定小组集体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其他情况地价减免审批程序

  依照政府相关文件或合同约定应予收取的相关费用,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方面原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土地使用者提出地价减免申请的,依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材料。

  (二)局土地利用处受理,经办人员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处务会审核后,按以下权限报批:

  1、理由不充分,不同意减免的,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予以答复。

  2、有适当理由可以考虑减免,或有重大争议难以认定是否可以减免的,由局土地利用处研究提出处理方案,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重大业务会审会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条 经局重大业务会审会集体研究后,同意减免地价的,必须向社会公开,认为有必要抄报市政府备案的,应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在地价审批过程中出现行政过错行为的,依照《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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