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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1:54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内政字[2004]407号

发布日期:2004-12-8

执行日期:2004-12-8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执法监察职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坚决维护中央决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各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履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同时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合理配置职能,依法行政,确保各项行政管理职能落实到位。在国家国土资源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强化保护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的职责。完善工作责任制,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管理在经济调节中的作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土地利用管理。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管理。

三、改革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一)各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干部管理体制调整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各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设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和占编人员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

(三)经自治区批准设置的开发区所设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由所在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设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一些重点开发区也可以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设立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四)苏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旗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苏木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作为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职能。苏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占编人员上收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

(五)切实加强各级国土资源机构编制的管理,根据管理体制改革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可在编制总额内调整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编制。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移交期间至2005年各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不提格、不进入、不变更处置国有固定资产。

(六)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国土资源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工作,土地及矿产资源收益等非税收入全额上交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除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盟市、旗县(市、区)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苏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依法授权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批。但是,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耕地保有量指标、土地利用分区图等规定内容,须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苏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涉及上述内容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内设规划机构建设,人员编制要与职责和工作任务相匹配。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规划任务落实。

五、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一)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强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加强对盟市、旗县(市、区)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公开曝光。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管理,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

(二)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和执法监察水平。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予报告,力争将问题解决在始发状态。

六、加强领导、稳步推进、认真组织实施

全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自治区成立由分管主席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监察、国土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协调小组,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改革的日常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完成改革任务。

此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采取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进行。各盟市、旗县(市、区)在实施过程中要严肃纪律、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各盟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在年底前完成,各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在春节前完成。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对于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各级上收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数要上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各盟市改革工作结束后,要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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