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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4: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贯彻落实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依法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个别地方不时出现的土地承包纠纷,实际上反映了对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不够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够稳定,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隐患。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性,要按照国办发明电[2004]21号文件的要求和省、市及农业部门的安排,抓紧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清理、农村土地台帐建立、农村土地地籍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等工作。各县、区要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依法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健康流转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涌现了一些土地流转规模大、效益好的典型。流转中基本坚持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总体上是健康的。但在一些地方,土地使用权流转却还存在业务管理乱、合同不规范、程序不合法、主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业主资信欠考察、农民权益遭侵犯等问题,必须依法纠正。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加强调研,推动流转。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引导和鼓励够条件、有实力的公司或个人到农村承包、租赁农民不愿或无力经营的耕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从事农林业开发。有条件的县(区)、乡(镇)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收集发布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信息和流转指导价格,帮助农户寻找流转对象,协助办理流转手续。

  (二)加强对流转土地受让方的管理。在土地流转合同正式签订前,乡(镇)政府土地承包流转管理部门要对流转土地受让方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资金实力、信誉等

  资质情况进行审查。在经营期间,要跟踪受让方是否改变流转耕地或林地的农林业用途和对流转合同的履行情况。

  (三)指导订立流转合同,明晰权利和义务关系。对已形成稳定流转关系的,要督促双方订立流转合同。对已订立合同的,要审查、鉴证和备案,及时发现问题,消除纠纷隐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规范合同内容,统一合同格式。

  (四)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的档案管理。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立卷归档、调阅借阅等管理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引入计算机档案管理技术,逐步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三、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

  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任务,是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和粮食工作各项决策,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的重要基础。各级各部门要正确把握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

  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外,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要禁止收回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坚决纠正。要坚决禁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凡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要承担民事责任。对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要予以查处,并退还款项。要及时调处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公平、公正、合法的流转关系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改变土地农林业用途,不得为了租赁土地的企业和大户的利益而侵犯农产的土地承包、流转权益。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对已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农村土地管理经常化、制度化

  各县、区要尽快成立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其办公室挂靠农业部门农经管理机构。乡、镇要建立由政府领导和农业、林业、水利、国土、司法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其办公室挂靠农经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承包、流转的指导、管理、服务及纠纷调解等经常性工作。

  五、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把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加大管理力度,及时提供法律、政策和信息,加强纠纷调解指导、处理工作。

  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及管理动态,扎实做好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坚决把中央、省、市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全面落到实处。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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