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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贯彻实施《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5:45

  伊犁>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除对《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外,还结合新疆的实际,对自治区土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做

  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兵团的土地管理工作也予以了明确。该办法的实施是我区土地管理工作和法制建设的一>大事,对于加强我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实现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机制,以及理顺地方与兵团在土地管理中的关系和合理利用土

  地,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现就贯彻《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做好《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一)《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是根据《土地管理法》进行修订的。与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比,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都作了重大改变,并结合新疆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全面修订。因此,各级政府要对学习贯彻《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

  办法》,尽快作出具体部署,特别是在10月1日实施前后,要在全区掀起学习宣传高潮。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手段,面向基层,面向社会,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以提高全社会的土地法律意识。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办短期培训班,或采取以会代训等方法,组织各级领导和

  土地执法人员学习和掌握这部地方性法规,确保该办法的贯彻实施。

  (二)以贯彻落实《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法制建设。这次修订的《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确保《土地管理法》贯彻实施为核心,以《土地管理法》确定的耕地保护各项措施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落实为目的,对原

  《土地管理法》中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措施予以保留,对已不适应《土地管理法》的内容予以修订,重在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目前,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该办法规定正在对《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办法》进行修订,对《自治区土地登记条例》进行调研,以保证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的统一性。各级人民政府对原有关土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做好清理工作,凡与现行土地管理法规有抵触的,要进行修改或废止。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贯彻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管理改革,把自治区土地管理工作纳入到法制建设的轨道,要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确保我区耕地面积逐年增加目标的实现;要大力推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逐步扩大有

  偿使用范围;要严格执行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要采取果断措施,加强土地执法监督工作,加大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力度,要研究和探索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推进土地管理改革的办法和途径。

  二、加速兵团土地确权工作,力争年内完成确权工作任务

  (一)对兵团使用土地的确权工作自1996年开展以来,各地、州、市、县和兵团师、团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截止目前,全区确权工作发展很不平衡。除>密地区已完成了对辖区内兵团团场和单位的土地确权工作外,大部分地、州、市均未完成,个别地区的确权工

  作至今仍停滞不前,许多兵团单位使用的土地范围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加之近几年来,个别地区和兵团团场未经办理有关开荒手续,或虽有手续但均在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区域内进行开荒,由此引发了多起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纠纷。这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兵地双方的团结、发展和社会稳定,而

  且,也必将影响到《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对兵团使用土地的确权工作列入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要加强组织领导,要采取切实果断的措施,加大确权工作力度,加速进程,及时解决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兵团及各师、局也要积极

  主动配合各级政府做好此项工作,力争在年内完成对兵团土地的确权工作任务。

  (二)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兵团使用土地确权工作。对已经商定且兵地双方无争议,确定给兵团使用的土地,各级政府要及时予以确权、勘界和登记发证。兵团要依照《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负责确

  权给兵团使用的土地的管理工作。

  (三)对虽已形成的兵地土地利用关系,但尚处于不确定的土地,要加速确权进度。对有争议的地块,要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协商解决"的原则公正、合理地予以解决,要把矛盾和争议消化在基层。对尚未确权的土地,特别是有争议的土地在未确权前,要维持现状

  不变,双方均不得进入开发,以避免引发兵地双方新的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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