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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认真执行〈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我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54:23

  各支行、分行各有关所属:

  为更好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积极稳妥地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我行各分支机构应与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这项工作。由于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实际操作运行中的衔接配套还有一个不断补充完善的过程,现将我们已经收到的市房地

  产管理局的京房产籍字(1994)第239号、357号,京房法制字(1994)第412号文,及〈公告〉和一些附件,先转发各行以利操作,并补充通知如下:

  1.我行贷款凡涉及房地产抵押事项,从贷款安全和法律效力角度考虑,应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

  2.办理房产登记抵押须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配套,以构成完整的抵押要>。

  3.办理抵押事项的范围,不得超越市政府和房地产管理局文件的规定。

  以集体所有土地或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设定抵押的,房地产管理局不办理抵押登记。

  4.以期得权益房屋设定抵押的,其涉及法律关系较复杂,且其过程须进行若干技术处理(例如,抵押之外另加担保等其它手续),注意范围和步骤:

  (1)属于以自用、出租之用和无外销许可证的情况,不接受抵押。

  (2)在建工程不宜作为抵押。办理大宗以期得权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征求上级业务部门的意见,并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

  (3)以期得权益房屋设定抵押的购房者,须先经房地产管理局市场处对"商品房预售契约"进行预约登记后,转产权产籍管理处办理"预售契约"的抵押登记。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贷款合同之前,要求其获得房地产管理局市场处发给的房屋外销许可证,同样亦须办理"预售契约"的抵押登记,并对其预售商品房过程加以控制。增加附加条款,注明"必须每预售10户向银行报送一次情况,在房地产管理局办好预售和抵押登记",以把握发

  展商还贷能力,并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保护中小房地产商和购房者的利益。

  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管理局将在权证上面注记房地产抵押情况,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能再行抵押、转移。房地产管理局向抵押权人(银行)颁发《他项权利执照》,作为银行取得合法房地产抵押权的证明。

  5.以拟建的外销商品房作抵押的,应在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范围之内。

  银行不得接受即将拆迁的房产或国家将要征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6.办理抵押贷款的文件应包括下列材料:

  (1)抵押贷款合同。

  (2)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证书。

  (3)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房屋的须提交《房屋共有权执照》和其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以期得权益的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经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后的预售房屋合同之复印件。

  (6)上级机关批准其抵押的证明;合资或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授权书。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明书复印件。

  (8)有权部门认可、符合市场水准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9)抵押房地产保险单上注明受益人的,可办理"批单"变更为银行。

  (10)出租房屋作抵押的提交有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契约》复印件。

  7.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后,银行应妥善保存所有合同附件,并在合同中约定银行有权检查抵押房地产的实际状况。

  8.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应根据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市政府规定的处置方式、程序内容进行。

  9.借款担保人以其房地产作抵押的亦应按照上述办法办理。

  10.抵押贷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当事人应按规定期限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11.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各行应在抵押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涉外房地产抵押、军队以其房地产进行抵押的、购买人以其购买的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进行抵押的,应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12.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应提交各行负责人任命书,负责人变动应及时与法规办联系,以便协调。

  以上各点望认真参照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宜及时向分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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