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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积金方式避税并不划算 超标部分如何计税?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3:52

  针对媒体披露住房公积金超比例须纳税的问题,昨日,市地税局人士解释,住房公积金超标部分纳个税不是新规定,我市从去年7月1日起就已按新规定执行──公积金超标部分,计入收入征个税。

  市地税局称,住房公积金超比例部分一直都需缴个税,只是以前的规定比较笼统,在比例和基数方面没有进行量化,由各省级政府确定具体的比例和基数。我市确定的缴存比例为不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5%。此政策从2006年7月1日起废止。

  按财税[2006]10号文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缴存启用新政策──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即缴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称,我市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具体基数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准。以去年执行的公积金基数为例,若统计部门公布2005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16630元,则职工每月缴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不得超过4157.5元(计算公式为:16630÷12×3),每月缴付的具体金额不得超过498.9元(计算公式为:4157.5×12%)。

  换句话说,若城镇职工每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超过了498.9元,则超过部分要严格按规定计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超标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纳个税,具体的税率为超标部分加上当期工资、薪金所得的总和对应的税率。

  我市职工今年缴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以统计部门公布2006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有知情人士透露,我市缴纳住房公积金超标的单位,主要分布在公众熟知的垄断行业。部分单位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方式避税。

  有业内人士指出,以住房公积金的方式避税,其实并不划算。一方面,超标部分计入收入,有可能提高应税税率;另一方面,还损失了这笔钱的时间价值和机会成本。

  值得提出的是,与住房公积金一样,我市从去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超过部分也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业内人士认为,对住房公积金和社保费用的超标部分严格打表征税,有利于遏制社保等基本福利成垄断行业变相高福利,同时能遏制部分企业借住房公积金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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