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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做出的批复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6:17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1]178号
  一、对由于地下采煤造成的耕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一年之内经过回填垦复后恢复种植用途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余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城区与高速公路的连接线路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公路建设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城区内的机动车道属于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组成部分除外),不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一般建设项目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以政府名义征用大片耕地成立各类开发区,实际运作中是引资一个企业,界定一个企业的具体占用范围,其他耕地是批而未占。属于此种情况的,其纳税人为办理耕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的单位或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
200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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