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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5:58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农[1988]40号
市土地管理局,各县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有关公路耕地占用税规定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本市对市、县公路管理部门申请的公路建设用地,自1988年5月1日起(以土地管理部门批文日期为准),不分地区,一律改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标准计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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