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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1:50
【发布日期】2005-6-24 【实施日期】2005-6-24 【发布单位】建设部 【文号】建质电[2005] 4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从源头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措
施,对于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具有重要意义。现将
严格实施该项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
依法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自2005年
7月14日起,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条的要求,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擅自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的工作
人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二、对于2005年1月13日至今,各地在颁发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存在的不符
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问
题,请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在上述期间承建开工项目的施工企业在2005年
7月14日后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停工整改,依法申领到安全生产许可
证后方可进行施工;擅自施工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要严格加强监管。
三、要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工作,对违反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要
依法进行处罚。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或吊
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要严格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时限和条件,对于不符合
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清除出建筑市场。同时,应要求己经依法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其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向相关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部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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