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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19:04
【发布日期】2007-6-28 【实施日期】2007-6-28 【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号】粤府〔2007〕6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严格土地管理和执法,严把土地“闸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切实做好我省土地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土地调控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开始转入科学发展轨道,国民经济初步呈现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高增长、高效益的良好发展趋势,实现了“十一五”的良好开局。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地方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耕地保有量持续下降,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土地资源的粗放、低效利用状况未得到根本扭转,违法违规用地、损害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仍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全省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并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对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建和谐广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各项工作,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土地管理责任,严格执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包括对审批的用地和所有实际发生的用地负责。上一级政府应与下一级政府签订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对下一级政府执行“责任书”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擅自占用或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及对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政府负责人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监察厅等部门,根据《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粤府办〔2006〕17号)有关规定,每年对各地级以上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切实加强对用地计划指标的管理,对各地实际用地超过年度计划指标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连续两年超过年度计划指标的,暂停该地区下一年度的用地审批。

  三、完善建设用地报批办法,科学保障用地需求

  国发〔2006〕31号文对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地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发〔2006〕31号文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2006〕320号)精神,改革完善现行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明确职责,简化环节,提高审查报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科学保障用地需求。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等部门,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对《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粤府办〔2005〕70号)进行修订,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四、建立健全保障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加快农村“三化”建设的决定》(粤发〔2005〕4号)和《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46号)精神,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因地制宜地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的货币安置、留用地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以及各项社会保障措施。要继续完善留用地安置政策,征地单位应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至15%留出或划出土地给被征地集体,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发展用地,并负责留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需的一切费用(安置补助费除外)。要建立健全就业安置、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帮扶机制,积极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关配套的就业服务,大力开发适合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岗位,想方设法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能力,上述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逐步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费用按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当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不足以支付政府承担的部分时,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省国土资源厅、劳动保障厅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抓紧制订留用地安置和征地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强化税费征管,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发〔2006〕31号文和省的要求,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要立即开展对违规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清理、追缴工作,重点对2005年以来新产生的欠缴款进行清理和追缴,并于2007年12月底前全额清缴。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国土资源厅研究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总价款“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用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并按照《省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粤财综〔2006〕16号)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设投入,确保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占土地出让净收益的比例不低于5%。



  六、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

  严格执行国发〔2006〕31号文有关规定,凡属于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都必须进入有形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凡以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通过招标、挂牌、拍卖出让的工业用地要优先满足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用地需求,严格限制不符合工业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破坏生态环境、不利于资源充分开发利用的项目对工业用地的需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实施意见,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厅等部门研究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七、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认真总结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试点工作经验,指导各地尽快开展相关工作,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省财政厅要尽快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计厅、劳动保障厅、民政厅、物价局等部门,制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增值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情况,请于2007年12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后专题报省人民政府。

  八、规范各类开发园区建设,进一步巩固治理整顿成果

  当前,我省经国务院批准保留的开发区共92家,其中国家级开发区23家,省级开发区69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严格按照经国土资源部公告的开发区四至范围、面积进行园区开发建设。产业转移工业园要充分依托现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通过狠抓开发区内部挖潜,盘活区内存量用地,实现全省产业转移的可持续发展。

  九、坚持依法行政,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行为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并对本地区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要加强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联合查处协调机制。省监察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重点开展对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以租代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的查处和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净化土地市场管理秩序。对发现存在严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要责令其限期纠正、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等部门,认真做好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于2007年12月底前将各地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汇总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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