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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房地产政策解读(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17:27

  政策2:2011年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8日晚间宣布,自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调整后,一年期存款利率达到3%,一年期贷款利率达到6.06%。 这是央行今年以来首次上调利率,也是2010年以来第三次上调利率。央行曾于去年10月份和12月份两次上调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30%上调到4.5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3.75%上调到4.00%。

  政策3:2011年存款准备金上调

  中国人民银行18日晚间宣布,央行将于24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是央行今年以来第二次统一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也是去年以来第八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粗略估算,此次上调后,央行可一次性冻结银行体系流动性3500亿元左右。上调之后,大中型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达到19.5%的历史高位。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也将高达16%。

  政策4:“限购令”

  2月27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正式对外公布我市住房“限购令”实施细则。根据该实施细则,从28日起,购房人在市区购房时,须经拟购房屋所在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先行核验,如符合限购政策,购房人可凭该机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购买。

  1. 限购住房不含拆迁安置住房

  2月18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我市将在一定时期内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市市区内(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向其售房。但该《通知》对“限购令”具体推行时间及相关细则并未确定。

  据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该局专门制定了《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即“限购令”实施细则。根据该实施细则,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时间分别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和受理转移登记时间为准,如发生在2011年2月28日之前的,将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对于“限购令”何时结束,该负责人表示,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执行。同时,本次限购住房不包含拆迁安置住房。

  2.买房要持家庭住房“清单”

  根据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28日起,购房人在市区购房前,应首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证件(购房人家庭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拟购房屋所在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各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应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的情况,核对《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所填信息内容,对符合限购政策的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据介绍,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是指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拥有本市行政区内户籍的居民家庭;其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内,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指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内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 售楼处需公示“限购令”

  据介绍,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期间,市住房局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售房场所、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当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义务,并要求购房人出具《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和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售房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将购房人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存档备查。

  同时,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期间,有关部门在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二手住房转移登记时,应核查购房人准购信息,对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不予提供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服务和办理二手住房转移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购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购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

  此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严肃查处。

  各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局各有关处室、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哈政办发〔2011〕4号)精神,现将实施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

  (一)在一定时期内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市市区内(不含呼兰区、阿城区,下同)向其售房。

  (二)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时间分别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和受理转移登记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和受理转移登记时间在2011年2月28日之前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是指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拥有本市行政区内户籍的居民家庭。

  (四)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内,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

  (五)限购住房不包含拆迁安置住房。

  (六)“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指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内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二、相关规定

  (七)自2011年2月28日起,购房人在市区购房前,应首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证件(购房人家庭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拟购房屋所在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附件1)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附件2)。各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应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的情况,核对《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所填信息内容,对符合限购政策的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八)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政策规定,在售房场所、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当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义务,并要求购房人出具《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和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售房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将购房人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存档备查。

  (九)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期间,有关部门在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二手住房转移登记时,应核查购房人准购信息,对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不予提供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服务和办理二手住房转移登记。

  (十)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购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购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严肃查处。(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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