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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实施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管理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55:14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按时足额发放人工工资,既是为了切实保障建筑装修装饰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2006年5月,市建委下发《关于对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实施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管理的通知》(甬建综发〔2006〕183号),要求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科技园区及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率先实施建筑装修装饰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管理。经过近一年来的运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为了切实保障全市广大装修装饰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建筑装修装饰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担保范围:除甬建综发〔2006〕183号文件规定以外的各县(市、区)所有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含外地进入我市的建筑装修装饰企业)(下同),甬建综发〔2006〕183号文规定范围内尚未办理人工工资担保的建筑装修装饰企业。

  二、担保额度:一级企业15万元,二级企业10万元,三级企业5万元。

  三、担保方式:采用银行提供的保函或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保险函,或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书,由企业自行选择其中一种。

  四、时间要求:各装修装饰企业应在今年8月底完成担保手续。
  五、各局要指定一个部门或单位,负责受理辖区内装修装饰企业的人工工资担保函(书),并及时书面告知辖区内的企业抓紧办理担保手续。

  各局在8月15日以前将办理担保手续的企业和未办理企业书面报我委委托的市建筑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备案(已办理建筑施工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的企业,需提交原办理担保手续的凭证),备案情况由市建筑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在宁波建设网公示。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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