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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释义 第九十三条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8:00

  第九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

  (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

  【要旨】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对其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条包括了三种违法行为:

  一是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记载了房屋的权利现状和其他事项,是登记房屋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是权利人的重要财产,是其生产或者生活的必要条件。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会使物权难以得到正确的记载和公示,权利人难以据此主张权利,其利益受到严重威胁或损害,同时影响房屋交易活动的安全性,给相关利害关系人带来损失,也损害了房屋登记簿的可信赖性和权威性。

  二是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能产生其效力。若对提交了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或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都会造成登记簿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使得真正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损害房屋交易的安全性和公正性。

  三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是指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滥用职权是指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登记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循私舞弊是指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因为受人请托、碍于情面或者收受贿赂等原因,循私舞弊办理房屋登记的行为,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这三种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都会影响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损害交易的安全性,因此,应给予其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与行政处罚不同。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并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失职、读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罚性处理措施,是国家机关内部的一种惩戒措施,一般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而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基于行政管辖职权,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惩戒。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在于:做出决定的机关不同;制裁的对象不同;针对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序不同;救济途径不同。根据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国处分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循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中规定的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是给予处分,还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要视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结果来确定,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对相应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侵害后果的,应对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读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作了规定。其中房屋登记工作中会适用到的标准,滥用职权罪为: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前两项数额标准,但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是: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so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前两项数额标准,但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so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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