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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3:14
【发布日期】2003-12-10 【实施日期】2004-1-1 【发布单位】 【文号】京地税地〔2003〕65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自市局下发做好土地增值税结算税款工作以来,各局陆续提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高政策执行管理水平,现将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办理竣工清算税款审批手续时间问题

  为确保纳税人及时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竣工清算税款审批手续,对已办理竣工的开发项目或按小区立项的分期开发项目,在开发项目销售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85%以上时,可由纳税人提出清税申请,并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即可办理清税税款手续,清算期限为3年。对未销售面积的成本都不允许在清税时进行分摊扣除。

  二、关于清税专项审计工作范围问题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2〕305号)文件精神,除下列项目以外,均须在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一)污染扰民搬迁项目和国家征用收回项目;

  (二)转让存量房地产;

  (三)2001年1月1日之前已经竣工并完成清税的项目。

  三、关于调整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比例问题

  为了简化征管手续,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对纳税人预售除公寓和别墅以外的非普通标准住宅,暂停按预售收入的1%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对于纳税人预售公寓、别墅,预征比例由原来的1%调整为0.5%。在此之前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一律在待项目竣工后统一进行汇算清缴。

  四、关于简化污染扰民搬迁行政审批项目资料问题

  为了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工作,取消部分申报资料,重新确定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关于实施污染扰民搬迁有偿转让原厂址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文件;

  (二)房地产合同、公证书;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四)房屋所有权证;

  (五)土地使用权证;

  (六)有关的税费缴纳凭证(印花税、交易手续费、评估费等)

  (七)《国家征用、收回及搬迁企业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表》一式四份;

  (八)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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