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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3:14
【发布日期】2003-5-19 【实施日期】2003-5-19 【发布单位】 【文号】发改办价格[2003]197号

建设部办公厅:

  转来《关于请明示城建档案馆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的函》(建办综函[2003]93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函复如下:

  城建档案馆作为事业单位,接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委托,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其收费依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规定,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城建档案馆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应按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48号)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200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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