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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35:48

国土资厅发〔201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号)下发以来,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动迅速,主动推进,发改、规划、建设、监察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总体看,工作进展顺利,开局良好。但是,由于是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各地在具体工作中遇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确保检查达到预期目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部分县(市、区)合法用地图斑未提取问题的处理

  在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全国有1345个县(市、区,名单见附件2)采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的数据作为前时相数据,与后时相的卫星遥感影像图进行叠加对比来提取变化图斑,部分在监测时段前审批,但监测时段内实际动工建设占用的土地,因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已按建设用地调查,而未作为变化图斑提取。为全面反映有关地区2009年度卫片监测时段内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决定开展增补未提取的2009年度卫片监测时段内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工作(增补方案见附件1)。

  二、关于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的认定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正值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期间,各地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注意考虑规划修编的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省、市(地)级规划大纲已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依法批准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三、关于违法用地复耕到位的认定

  复耕到位是指违法用地复耕后具备耕作条件。复耕是否到位,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四、关于制度创新试点地区有关政策问题的把握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土地管理,各地开展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制度创新试点工作。各地要严格把握试点政策的适用范围,除国务院和部批准试点的地区外,涉及非农业建设占地的,一律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来认定是否合法。试点政策关于试点地区所涉及的用地审批有明确规定的,按试点政策来认定是否经过审批;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进行认定。

  五、关于依据15号令实施问责

  对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15号令及《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的规定,同时根据责任追究的有关原则实施问责。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市、县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但在实施问责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市、县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问责及如何问责。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国土资源部网站 / 执法监察局)

201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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