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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出台住房保障条例 经适房五年内不得租售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6:55

昨日(8月9日),市国土房产局、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举办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研讨会。建设部前副部长刘志峰,市委常委、副市长吕锐锋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来自香港、清华大学、武汉大学等国内著名高校的专家出席了研讨会。

  市委常委、副市长吕锐锋表示,目前深圳人均住房水平居于国内主要城市前列,全市常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国内的主要城市,户籍人口住房自有化的程度也超过国内大中城市的平均水平。但同时,在深圳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全面城市化和人口快速膨胀、商品房价格升幅较大的背景下,住房保障工作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吕锐锋表示,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的建设,切实改善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市政府近期组织起草了《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深圳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并提出了加强和完善体制机制,开展住房保障的各项工作;明确住房保障原则,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等工作思路,以力图构建与本市财力和土地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与本市产业政策和人口政策相衔接,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障总体水平相协调,符合深圳实际的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建设部前副部长刘志峰表示,深圳将出台的《住房保障条例》可能是全国首个地方政府专门为住房保障工作制定的条例,“望深圳抓紧工作,尽可能早地出台条例。并希望深圳在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再次走在全国前列,再次给全国提供好的经验。”

  记者从会上获悉,为了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切实改善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目前深圳市已起草《关于进一步促进深圳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讨论稿)(以下简称《意见》)和《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讨论稿)(以下简称《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意见》中明确提出:“新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5年内不得办理取得全部产权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意见》内容细读

  经适房单套面积不能超60平米

  【关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享最低生活保障的户籍无房户

  《意见》提出,深圳要建立健全面向不同层次低收入户籍居民家庭的廉租住房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并逐步探索建立常住人口中非户籍居民的住房保障制度。

  《意见》明确提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本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建设用地,并符合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的户籍居民家庭。《意见》提出:“要实现年度新增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全面覆盖。”

  【关于公租房、经适房保障对象】

  家庭年收入连续两年低于低收入线

  《意见》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低收入线标准,在本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建设用地,并符合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的户籍居民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并按上年度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租金调整结果。

  《意见》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低收入线标准,在本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建设用地,并符合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的户籍居民家庭。

  【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廉租房单套面积不能超60平米

  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意见》提出,在本《意见》实施后,凡新审批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此外,新审批,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一律按“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凡享受各类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对该住房进行二次装修并严禁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售租程序】

  实行严格的资格核对管理

  对于规范保障性住房的销售和出租程序,《意见》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符合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居民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并同时申报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申请材料经社区工作站查验核实,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复核后,移交市住房保障机构,由其组织协调各区政府、市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国土房产、人民银行,证监和保监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核对。”为此,《意见》专门提出,要尽快开展全市户籍无房家庭等住房保障普查工作。

  【关于廉租房和公租房退出机制】

  买经适房5年内不得租售

  《意见》还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将不再享受相关的住房保障政策。

  关于产权问题,《意见》提出,“新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5年内不得办理取得全部产权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超过5年的,可申请全部产权,但若上市出售,应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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