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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6:48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

  (一)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住房保障工作,提高民生净福利水平,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制定本规划。

  (二)本规划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作为编制规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规划目标为力争到"十一五"期末,通过建设供应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租赁补贴(含货币配租和政府转租住房),基本解决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非户籍常住低收入人口的住房条件。

  (四)本规划将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综合指导,是城市近期住房保障工作的依据,是落实《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重要手段。在规划期限内,凡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我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精神,结合《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14万套,建筑面积766.6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6万套,建筑面积196.6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11.4万套,建筑面积570万平方米。

  (五)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深圳市行政辖区,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应根据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包含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和租赁补贴、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与资金安排等在内的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七)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以及图件。

  二、低收入家庭现状与住房需求分析

  (八)低收入家庭现状。

  根据2007年我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情况普查,全市共有住房困难家庭5.78万户,其中拥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的1258户,其余为无房户。当年可通过6006套保障性住房解决0.6万户家庭住房困难,至2007年底,全市仍有5.18万户住房困难家庭。

  (九)全市住房保障现状。

  2006年,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0.3平方公里,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0.26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用地0.04平方公里。新建、筹集保障性住房1.64万套;竣工经济适用住房0.2万套,竣工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0.07万套;租赁补贴1129户,1148万元。

  2007年,完成新增保障性住房用地0.6平方公里,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0.09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用地0.51平方公里;新建、筹集保障性住房2.64万套;竣工0.49万套住房;向社会低收入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6006套;租赁补贴2699户,2774.1万元。

  (十)规划期内住房保障需求。

  根据2007年我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情况普查和各年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目标完成情况,预计户籍家庭保障性住房需求,2008年为5.7万套,2009年为4.49万套,2010年为2.46万套。

  非户籍常住人口低收入家庭也将逐步纳入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将依据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和全市住房保障能力依次解决。预计规划期内,可将2.12万户非户籍家庭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范围。

  三、住房建设和租赁住房补贴

  (十一)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

  根据我市"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和2006年、2007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情况,2008年至2010年计划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9.73万套,建筑面积49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1.71万套,建筑面积89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8.02万套,建筑面积401万平方米。

  (十二)保障性住房建设方式。

  不断加大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促进保障性住房来源的多元化。主要包括:1.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2.鼓励企业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及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3.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4.在旧城旧区旧村改造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5.利用符合规划调整原则的待建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6.各类产业园区建设中相关企业集中配套建设公寓、宿舍。

  此外,政府通过依法没收可以用于居住的住房和向社会统一购租住房等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规模。

  (十三)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规划期内,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为前提,合理控制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凡新审批、新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规划期内,新审批、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一律按"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装修,凡享受各类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居民家庭,在未取得全部产权的情况下不得对该住房进行二次装修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规划期内,大力推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满足居民在生活交通、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治安管理、休闲游憩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规划期内,积极推动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

  (十四)保障性住房建设渠道指引。

  2008年至2010年,全市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71万套,以政府直接安排建设为主。

  2008年至2010年,全市计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8.02万套,其中政府直接计划安排建设2.92万套(含地铁上盖物业计划安排建设2万套);鼓励企业投资计划建设(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及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0.5万套;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计划建设0.22万套;在旧城旧区旧村改造中按一定比例配套计划建设0.69万套;利用符合规划调整原则的待建土地计划建设1.98万套;各类产业园区建设中相关企业集中配套计划建设1.2万套;其它方式计划筹集0.52万套。

  (十五)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各年度各类保障性住房实际建设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整,制定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008年计划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4.58万套,建筑面积228.4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0.78万套,建筑面积38.4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3.8万套,建筑面积190万平方米。

  2009年计划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3.38万套,建筑面积171.9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0.58万套,建筑面积31.9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2.8万套,建筑面积140万平方米。

  2010年计划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1.76万套,建筑面积89.7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0.34万套,建筑面积18.7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1.42万套,建筑面积71万平方米。

  (十六)保障性住房建设区域指引。

  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结合我市近期城市发展、产业发展和重大交通设施建设,重点安排在我市近期重点发展地区,重点产业园区、特区周边和轨道交通沿线等交通、生活便利地区,并对这些地区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十七)租赁补贴总量。

  2008年至2010年,计划平均每年对2722户住房困难家庭进行租赁补贴,计划完成8167万户,租赁补贴0.92亿元。

  (十八)租赁补贴标准。

  以货币配租方式享受住房保障的居民家庭,人均配租面积为15平方米,居民家庭最高配租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十九)租赁补贴年度指引。

  2008年至2010年各年度租赁补贴数量及标准,应根据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租赁补贴计划,纳入住房保障的年度计划。

  各年度计划租赁补贴,2008年2785户,2972万元;2009年2717户,3062万元;2010年2665户,3206万元。

  四、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二十)保障性住房用地指导思想。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优先满足户籍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期内各年前三季度未完成本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第四季度不再供应商品房开发用地,以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度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强度,容积率不低于3.0。

  (二十一)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总量。

  2008年至2010年,我市计划保障性住房用地总量为1.1平方公里,均为新增土地,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用地总量分别为0.35平方公里和0.75平方公里。

  部分商品住房用地出让时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各类产业园区用地出让时由政府集中建设的配套公寓、宿舍用地,均纳入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二十二)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指引。

  2008年至2010年,各年度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实际供应规模,应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求变化进行调整,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纳入相应年度用地供应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008年,计划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0.5平方公里,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0.1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用地0.4平方公里。

  2009年,计划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0.36平方公里,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0.13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用地0.23平方公里。

  2010年,计划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0.24平方公里,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0.12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用地0.12平方公里。

  (二十三)住房保障资金总量。

  2008年至2010年,我市住房保障项目计划资金总需求为169.5亿元,其中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为165.52亿元,租赁补贴0.92亿元,保障性住房维修和管理等资金3.06亿元。

  (二十四)住房保障建设资金筹措渠道。

  2008年至2010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和财政部门计划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专项资金52.45亿元;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以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11.06亿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0.5亿元;租售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30.54亿元;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社会资金70.67亿元;其它资金0.3亿元。

  (二十五)住房保障资金年度指引。

  2008年至2010年,各年度住房保障资金实际供应总额,应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资金供应计划,纳入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各区政府、市属各有关部门应确保上述资金的及时拨付与到位。

  全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资金各年度需求,2008年为79.81亿元;2009年为58.45亿元;2010年为31.25亿元。

  五、政策与措施

  (二十六)住房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

  规划期内,我市住房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则:立足公平、公正、公开,兼顾效率原则;政府统一规划、统筹保障原则;住房建设节能环保、循环发展原则;建设、分配、销售与管理并进原则;适时调整保障政策,分层次、立体化覆盖原则;保障制度体系化原则。

  (二十七)住房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

  规划期内建立健全面向不同层次低收入户籍居民家庭为主体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完善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与上述制度配套的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保障性住房管理、低收入家庭资格认证、保障性住房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等制度体系。

  (二十八)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加强住房保障政策研究,明确住房保障的对象、目标、方式和模式,健全住房保障机制,研究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居住功能与质量,加大保障性住房资金支持等相关措施,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配合《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制定《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等一系列政策规章文件。

  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立法工作,推进出台《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扩大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启动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逐步完善住房保障法规规章政策体系。

  (二十九)合理确定租售比例,适当扩大住房保障规模。

  规划期内我市住房保障应继续贯彻"以租为主、租售并举"的原则,确定合理的租售比例,适量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周转建设资金,微利部分用于补贴租赁保障性住房;租赁性质的保障性住房能够促进住房保障资源的循环利用,满足更多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继续改革和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采取第十二条的建设和筹集方式,扩大住房保障规模。

  (三十)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机制。

  理顺和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建立高层次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机制,充实和加强住房保障日常工作机构,健全各区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地税、工商(物价)、建筑工务等多部门协调机制。

  (三十一)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加快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档案,构建住房保障对象、资金、建设、管理等数据库和住房保障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的信息化应用机制,优化配置住房保障资源,为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提供信息保障,实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信息化。

  (三十二)建立住房保障的监察机制。

  强化各部门住房保障职能,提高对住房保障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解决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切实履行好政府职责,把住房保障工作抓紧抓好。

  建立住房保障的监察机制,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我市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对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进行年度考核,建立有效的考核、奖惩和问责制度。

  (三十三)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社会监督与宣传。

  加强住房保障宣传工作,扩大住房保障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理解;加强公众参与,增强公众的可接受性和影响力;建立主管部门与公众间的交流平台和审批后的公示制度;建立住房保障动态监测体系的公开查询制度。

  六、实施机制

  (三十四)落实规划实施的责任。

  建立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的实施分级负责制,各区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房产、建设、建筑工务、民政、劳动保障、公安、地税、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应强化并分解本单位落实规划的具体责任,落实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精心规划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空间布局,加大住房保障的资金支持力度,推进各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进度,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监管工作,切实把住房保障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不断提高规划的实施效率。

  (三十五)发挥年度计划的调控作用。

  规划期内,住房保障年度计划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指标和保障资金安排,应作为规划许可和土地出让的具体依据,我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

  (三十六)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建立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机制,完善规划公共参与机制,加强规划效能监察。对落实规划不力及违反规划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七、附则

  (三十七)规划期内,各年度保障计划中,土地供应、建设进度、资金安排等事项应遵循本规划,并结合实际落实情况合理调整。

  (三十八)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三十九)本规划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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