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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变更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6:43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变更操作流程,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文)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抵押物变更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后,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发生换房,所换住房系同一开发商开发,且与原购住房属同一小区,房价基本相等的,可采取变更抵押合同的办法,借款人应办理抵押物变更公证、抵押登记变更和保险的抵押物变更,所需费用由要求变更的借款人承担。
二、借款人变更
1、法定原因的变更
由于借款人死亡、离婚或其他法定原因需变更借款人的,新借款人是借款人的直系血亲或原配偶的,无需进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受理查询,可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2、非法定原因的变更
非法定原因需变更借款人的,新借款人应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条件,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复议。
三、借款期限变更
1、借款期限延长
借款人由于重大疾病或工作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引起经济困难影响贷款偿还能力,可申请延长借款期限。其中,因工作发生重大变故需延长借款期限的,应提供工作单位(劳资或人事部门)或民政部门、街道出示的收入证明;因重大疾病需延长借款期限的,应提供市或区级医院出具的证明。借款人可持上述证明,向贷款银行或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申请,经批准后延长借款期限,但变更后的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长期限,其中购买二手房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后的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最长期限。贷款银行或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次月或次年根据变更后的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本金余额,重新计算出借款人的月还款额。
2、借款期限缩短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缩短借款期限,但借款期限不得低于变更时还款能力确定的期限,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在还款能力的计算额度内。受托银行或住市房置业担保公司与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变更借款合同,在次月或次年根据变更后的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本金余额,重新计算出借款人月还款额。
3、借款人变更借款期限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内只能办理一次。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发生变更后,受托银行除应提供变更流水外,还需提供变更时有关补充协议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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