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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相邻高楼侵害采光权通风权隐私权眺望权 住户索赔15万 60年电费占4万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5:57
因相邻的高层建筑遮挡了自家住房,徐先生等5家住户认为自己的采光权等多项权利受到了侵害,便将相邻高层建筑的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其中电费4万元。他们表示这个数字是该房屋剩下60多
因相邻的高层建筑遮挡了自家住房,徐先生等5家住户认为自己的采光权等多项权利受到了侵害,便将相邻高层建筑的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其中电费4万元。他们表示这个数字是该房屋剩下60多年使用年限中增加的用电费用。今天,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徐先生诉称,2004年,被告房地产开发商在他居住的丰台区西罗园某处楼房的东侧建造了高层建筑。这之前,他家住房的采光充足,一览无余,站在家里都能看到永定门。但高层建成后,矗立在他所住楼房东侧的三栋楼几乎完全将阳光遮挡。加之通风条件也受到破坏,使得他屋内夏天潮湿、冬天阴冷。此外,由于两楼相距30多米,他家黑白天都要遮挡窗帘,否则就要被偷窥;夕照时由于高层建筑的反射,他的住宅还经常受到反射光的污染。
  徐先生认为,这些情况不仅使他的房屋价值严重减损,更为严重的是给他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影响。仅每个月的电费开销就增加了100多元(他购买的楼房使用年限是70年,现刚刚居住4年)。同时由于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绪均受到直接影响,他在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损害。徐先生认为,是被告建造的高层建筑严重侵害了他的采光权、通风权、隐私权、眺望权。为此,徐先生及其余4名原告均要求开发商赔偿房屋贬值费10万元,电费增加的费用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针对原告的起诉,作为被告的开发商在法庭上表示:第一,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他们在开发建设小区的过程中取得了行政部门的多项许可证件,不存在过错,原告们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第二,原告住房的户型结构决定了其享有的日照水平,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住宅设计规范》。第三,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缺乏依据,造成电费增加的原因有很多,电器使用、生活习惯等等,在多种原因并存的情况下很难量化出遮光引起电费增加的数额。
  此案由于在社会中的反响较大,今天开庭时,也引来了其他小区的十余个业主赶到法庭旁听。因此案尚需对房屋采光时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进行鉴定,法官最后宣布暂时休庭,择日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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