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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封闭历史形成的走道,邻居可否要求拆除?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4:48

问:
  我家住在旧式弄堂里,一直从邻居林某家的侧门出入。前些天,林某说要改造院墙,运来大量的沙石料堆在其侧门前,准备封闭该门。请问我该怎么办?


  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对不动产的相邻方之间的相邻关系作出了规定,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通行是相邻关系中比较常见的形式。《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
  根据您所述,你和邻居林某共同居住在旧式弄堂中,长期以来各方已经形成了从你邻居林某住房的侧门出入的进出习惯,这种习惯应视为历史形成的一条必经通道。对于该通道,相邻各方均不得擅自堵塞。你的邻居林某如果想封闭该门,改变进出方式,应当和各户居民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林某擅自封门的行为,显然已经妨碍了包括你在内的相邻方对不动产的通行,影响了对不动产的正常使用,构成了相邻妨碍。你可以和其他需要依靠该通道进出的邻居和林某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林某排除妨碍,维护你的合法权利。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0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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