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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养修不合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2:50


哈市道外区大方里小区马先生反映,他入住小区后,房屋就大面积发霉、长毛、脱落,向物业报修过数次,物业从未上门维修过。7年了,住户一直居住在“问题房”里,近日,物业却与住户签订协议书,以公房房费冲抵维修费,以了结此事。

  10月29日下午,记者来到小区209栋一单元301室马先生家,进入室内有股发霉味儿。记者在大屋、小屋和卫生间分别看到墙体发霉,墙皮大面积脱落。据马讲,近日,拓展物业公司与住户签订协议书,协议上写到:由于建筑工程质量等方面的原因,使住户对房屋使用受到一定的影响,经物业与住户双方协商,物业同意对住户使用的房屋给予减(免)部分租金(物业费)的照顾,按该协议,马家被减(免)租金45个月,期限为1998年2月1日至2001年10月31日止,合计人民币2094.6元。同时,协议规定,减(免)租金期限届满后,住户的房屋质量再出现问题由住户自己负责,同时,住户必须按期交纳租金、物业费、热费等各项费用。

  住户为维修房屋算了一笔账,30平方米的房屋,大、小屋及卫生间全面做防潮处理,5000元都不够。7年来,物业从来都未到住户家看过,现一纸“协议书”,只减免费用,以后就不再管了。住户认为,这种办法推脱责任,情理上说不过去。房管人员还告知住户,签协议还能补给住户部分维修基金。限期不签协议,物业不再补费不说,也不负责维修。

  拓展物业吴副经理就此解释,房屋出现此情况是由于小区是在冬季施工,水泥的批号等多种原因,造成多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这次与住户签协议,是采取“激活”措施,利用住户的部分租金和部分物业费,“以租养修”一次性补贴给住户,让住户自己去维修,以后房屋墙体再出现什么问题,住户就不应再找物业了。对不签协议的住户,物业不能上门维修,因为物业没有这笔维修费用。至于公房房内其他公共设施出现问题,物业还是负责的。


1日,本报报道了《以租养修:是“激活”是“推卸”?》一文。2日,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并就拓展物业与住户签订协议书,来达到“以租养修问题房”的做法是否合理进行了探讨。

  市房产住宅局有关人士就此问题认为,建筑工程遗留下来的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建筑单位在保修期内,给住户维修,拓展物业公司采取“以租养修”的做法的确不对,按道理,房费是房费,维修费是维修费,不应相互冲抵。由于公房住户常年不交租金,物业的确无维修费用,故造成恶性循环。从法律上讲,双方又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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