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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时我可以检查承租人的证件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17:46



咨询热线内容
我姓霍,是北京的一名出租车司机。儿子上大学时,我和妻子就在东方家园为他买了一套二居室的房子, 以备他日后结婚成家用。儿子很出息,大学毕业后读了MBA,然后在上海找了份年薪几十万的工作,并在上海购置了房产,这样东方家园的这套房子就闲置了下来。我和妻子经过商量决定把它出租出去,以获取租金。
2007年5月,通过中介我们找到一对来北京“淘金”的黄姓夫妻。夫妻二人善良纯朴,我们准备和他们签约,就在我们签约时,儿子打来电话说,让我们出租房时要小心骗子,让我务必检查他们的证件。我觉得儿子说的在理,于是向他们提出要检查证件,谁知二人马上变脸,说我又不是公安局的人凭什么检查他们的证件。
请问:我作为出租人可以检查承租人的证件吗?

律师专线解答
霍师傅,您在出租自己的房屋时不但应当检查承租人的证件,而且还不能将房屋租给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您要求检查黄某二人的合法证件是您履行治安职责的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7条的规定:“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据此,您不仅要检查承租人的证件,还必须登记承租人的姓名、性别、籍贯、职业等基本情况,并向公安局派出所备案。黄某夫妇二人属于外来人员,您还需要带他们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如果发现他们夫妻可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您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告。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出租人是否应检查承租人证件这一问题不了解。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必须详细了解承租人的情况并及时在公安机关登记,同时还要保证房屋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确保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法律链接
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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