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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以下八种行为将担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15:01

  昨日,西部商报记者从兰州(楼盘)市公安局召开的兰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情况通报会上获悉,去年兰州警方对不按规定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450户出租房主进行处罚,从今年3月15日起至6月15日,兰州警方将开展为期3个月的全市流动人口法律法规集中宣传专项行动,有效促进房主和承租人自主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意识,加大出租房屋集中登记清理整顿,有效治理藏匿于出租房屋内的违法犯罪。

  据记者了解,截至今年2月底,兰州市流动人口累计登记1516957人,累计登记出租房屋126547户,较去年流动人口登记数同比增长124.9%,出租房屋登记数同比增长37.6%,自2013年以来,兰州警方已对不按规定到派出所登记备案、履行治安防范义务的450户出租房主进行处罚。

  目前,正值租房旺季。在此,兰州警方提醒广大出租人、承租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下列八种情形的,均将担责: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租赁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4)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5)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警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6)承租人就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7)承租人利用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8)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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