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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商品房租赁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11:47

  

  

  

  细则规定,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另外,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细则还规定,出租人出租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复或者减少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转租、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对房屋进行装修,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出租人同意。

  另外,出租人出售已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房产、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会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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