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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城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出炉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11:35

 为规范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2014年12月20日,怀化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布《怀化市城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对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细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办法》还对房屋使用等相关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

  六类房屋禁止租赁

  《办法》要求,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租赁关系应遵循公平、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明确规定六类房屋不得出租,即:属于违法建筑的;共有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签订合同提倡用示范文本

  《办法》要求,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为保障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倡使用市房产管理局印制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即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身份证明和号码;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名称、数量、品牌、规格或型号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租赁期限及房屋交付日期;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的缴纳方式;房屋转租的约定;房屋返还时的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约定房屋被征收、房屋买卖等处理办法;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对于押金的收取,《办法》指出,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数额,向承租人收取押金;未约定数额的,押金不得超过两个月的租金总额。

  房屋租赁实行备案制度

  《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实行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自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办理登记备案时,房屋租赁当事人应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符合要求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或受委托人)需要补充的内容。补充后符合上述要求的,依照规定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转租、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房屋租赁当事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口的,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怀化市流动人口管理有关规定。

  《办法》指出,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租赁合同,且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租赁当事人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违规出租最高可罚1万

  《办法》对违规租赁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租赁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租房屋没有登记备案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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