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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不得私自下决定 转租需经业主书面同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36:11

事件回放 李某通过A中介公司将自己的物业租给张某。第一租客在租期未满前,要求A公司将该物业转租,并向A公司出具了《保证函》,保证其已取得业主李某同意其转租授权。A公司遂将物业介绍给第二租客,并收取第二租客中介费600元。第二租客在租住期间由于疏忽导致房屋失火,给业主李某造成损失。 业主李某认为,A公司在未得到其亲自授权的情况下为其物业转租提供中介服务,虽其行为并非导致房屋失火的直接原因,但A公司是使第二租客得以入住的重要纽带,应赔偿其经济损失。但A公司认为,火灾发生的主要责任人是第一租客及第二租客,应由该二人负责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公司在未核实业主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中介服务确实有错,公司向李某表示道歉,并愿意给予一定赔偿。后李某与A公司达成协议:1.A公司先行赔偿李某损失约10000元,并负责帮李某重新装修好房屋;之后,A公司再通过法律途径向具体责任人(第一租客及第二租客)追究责任。2.A公司协助李某向第一租客及第二租客追讨因火灾引起的其他经济损失。 政策解读 《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书面说明中介服务涉及的房地产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 提醒 由于房屋租赁获得的中介费(一般为半个月或一个月的租金)较少,因此,有些中介公司从业人员在为租赁提供中介服务时往往掉以轻心,甚至忽视一些如核实出租人身份、核实出租房屋权属情况、核实承租人身份等重要细节。因此,中介公司不应以经济利益的高低来决定为客户提供何种品质的服务,否则不仅给客户造成损失,自己也可能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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