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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三大成功和三点不足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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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4日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于6月1日开始施行。毫无疑问,《办法》的颁布对于规
范整个房地产市场确实将起到重要作用。但我们在给予赞美的同时,
同样可以发现,《办法》也给我们留下了一些遗憾。在此,我们不妨
对《办法》作一简短评价。
《办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一个空白,此为《办法》的
成功之一
在《办法》颁布之前,对于有关商品房买卖的法律体系包括:《城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商品
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就规范的内
容来看,在这些法律法规或规章中,有关房屋销售的规范重点放在了
为商品房销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则主要是对于预售商品
房进行了规制)设置严格的主体条件、建设条件、资金条件等方面,
对于市场的管理调整的主要内容,也实际上主要是以方便行政管理为
目的确定了一系列规范,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在当时的经济环境
中,限制房地产项目盲目上马,便于行政管理的立法价值取向。从规
范的对象来看,在前述法律体系中,没有一部是专门以商品房销售行
为为规范对象的。《办法》的出台,可以说填补了些一空白。尤其值
得指出的是,与此前的法律法规相比,《办法》更多的是体现了鼓励
交易,保护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和规范市场,提高市场交易效率的市
场经济环境中的经济立法理念。就此而言,应当是一种立法的进步。
明确开发商的诸多义务,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立的
消费者知悉真情权在购房者身上得以体现,为立法的成功之二
《办法》为开发商设定了诸多方面的明示、通知、告知或说明义
务,这些义务从另一方面来说,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的消
费者知悉真情权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的具体化、明确化。概括起来,
这些义务主要包括:一是房地产设定抵押事实的告知义务。对此,根
据《办法》,我国《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开发商在对于所售的房屋已经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
押的情况下出售房屋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
抵押的情况;如果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抵押的,转
让行为无效,开发商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二是向买受人明示有关法规和合同文本的义务。这条直接体现于
第23条中,主要内容是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
示本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
法》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42条中还对没有遵照此一规
定履行明示义务者设定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和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等行政责任。
三是规划设计变更的通知义务。根据《办法》第24条的规定,
如果买受人所购买的房屋发生了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
位同意的设计变更,且因此导致所买卖的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
间尺寸、朝向发生变化的,则开发商应当将变更的事实告知买家,同
时赋予买家因此退房的权利。
四是销售中介代理机构向买房人出示有关文件和说明房屋真实
情况的义务。这体现在第26条和第27条中。根据该两条的规定,作
为开发商的代理机构,其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应当向买房者出示商品
房的证明文件和销售委托书,证明文件中也即是通常所说的能证明开
发商合法性的证明,即《营业执照》;以及证明开发项目合法性质的
“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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