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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租赁合同的差异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33:28

  如果你是房客,也许碰到房东涨房租的情况,如果你是房东,可能遇到房客擅自增加承租同住人的现象……以前这些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如今都被纳入新版(2006)房屋租赁合同范围内,新旧两版合同比较,具体表现出以下几点变化:
  
变化1、加租减租操作简化
新版合同规定,租金保持在租赁期限内不变,如需变动,则须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这一规定可以防止房东随意加高租金,保护了租客的利益;避免因房租上涨带来的纠纷。如果房东要调整房租,完全可以在租赁到期时提出,具体怎么调,双方可以在补充条款中约定。此外,新版合同中租金设定的参考标准增加了使用面积,承租人可在使用面积上就租金业主讨价还价。

变化2、群租杂居不再困扰你
新版合同规定,若“租客擅自增加承租同住人,且人均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则租客须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规定的标准是什么呢?个人承租普通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单位承租用作集体宿舍,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变化3、算水电煤费用不再麻烦
还在为签租赁合同时算那些水电煤费用烦恼吗?新版合同中已经删除了旧版本中有关其他费用的计算、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约定的内容。可条款不是越细越好吗?为什么新版合同要删除这些内容?
如果你是跟房东住在一起,可能你喜欢玩电脑,用的电多一点,他喜欢泡澡,用的水多一点。按照旧合同,这些水电煤电话费都要算个清楚。可事实上这些费用不仅难算,而且算不清楚。新版合同把这些删除,反而简化了租房的流程,方便了双方操作。

变化4、另行装修申报更方便
关于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的条款。新版合同调整了旧版本中第一款和第二款的位置,在租客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时,增加了由哪一方报批的约定内容。这样明确了双方在报批问题上的责任安排,可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变化5、备案登记处就在家门口
对出租的房屋备案登记常常被我们忽略,有的时候租赁双方甚至都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即使知道,也觉得太麻烦,不愿意老大远跑一趟交易中心。新版合同鼓励出租方就近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变得很方便。
在以前,租赁登记必须由出租方负责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依据新版合同,房屋所在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就可以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处在家门口,省了您不少时间和交通费。


另外,新版合同还规定,因房东逾期,影响租客办理居住登记的,租客可按规定单独办理租赁信息记载。这不仅保护了承租者的权益,也可以对外来人口进行登记管理,有利于小区管理。 

变化6、合同终止有新规
房东说,因为城市建设,我的房子已经被××公司征用,我要终止合同。这条冠冕堂皇的理由现在已经不管用了。新版合同删去了将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作为合同终止的条件这一内容,但如果房屋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可作为终止合同的条件。
另外,新版合同将合同终止条件中有关“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内容修改为“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这一方面可防止当事人一方为了终止合同而故意使房屋毁损灭失,另一方面也为追究毁约一方的责任进行铺垫。

变化7、违约金保护房东利益
本来约定租1年的,没到2个月租客就想走人,几百块违约金根本弥补不了房东损失。怎么办?看看新版合同怎么规定: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_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这一规定增加了违约金条款,给当事人多了一种选择,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日后发生纠纷时双方在损失证明方面的一些麻烦。

变化8、争议解决更明确


为租个房子打官司好像有点小题大做,不过真的遇上争议你知道上哪儿解决吗?旧版合同规定“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一般人不知道横线上该填啥。新版合同将其拿出来独立规定为“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上海的租赁合同基本上都是在上海仲裁,这一修改省去了当事人不知道如何填写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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