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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要备案 市民关心收费问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9:44


房屋租赁要备案 市民关心收费问题

7月31日至8月17日,《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20天时间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已成为近期社会关注焦点。记者昨日了解到,市民意见集中于两点:备案是否收费?标准是多少?成都律师邢连超则表示,对不备案的出租人处罚金额过高。

  房屋租赁备案受关注

  按《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对此,成都公众信息网一位网友提出,房屋每次出租行为的起始都需要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如果房屋在一个月中因为承租人连续变更三四次,每次签合同和中止合同都需要出租人去办理一次备案手续,十分麻烦。一位署名“逍遥柠檬”的网友则建议取消备案制。而赞成登记备案的市民认为,房屋租赁备案可以规范房屋租赁行为,阻止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出租屋藏匿和销赃,维护社会治安。

  焦点:备案是否收费

  “支持新办法出台,但不能收费!”“办法应明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否收费?希望不收费。”“对出租房登记是应该的,有必要收费但不能过高。”……对于《征求意见稿》,市民关注的焦点在于:备案收费吗?收费标准如何定?

  记者日前就此向市房管局求证,该局有关人士以“尚在征求意见中”为由,拒绝透露更多信息。而成都公众信息网的一位网友建议:参照公安部门办理身份证的标准,定为每次20元;或按政府指导价标准,收取小比例费用。

  记者了解到,已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天津市对收费标准有明文规定:住宅按套收取租赁手续费,每套100元,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非住宅按租金总额的1%收取租赁手续费,手续费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

  律师:罚款200至1000元较合适

  成都迪泰律师事务所的邢连超律师在比较《征求意见稿》和1996年11月13日出台的《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后提出,《征求意见稿》内容与1996年《办法》基本相同,突出的一点是对于不进行备案的出租人处罚金额变化较大,从原来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调整为“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非住宅出租人则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邢连超分析说,在1996年《办法》施行后,公民出租房屋未进行备案的情况非常普遍。加大处罚力度,有可能会督促公民进行登记备案,但“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是一笔不小的金额,“我认为,1996年《办法》确定的罚款数额比较恰当。”邢连超表示。

  此外,也有人指出,10年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房屋租金等和现在不可同日而语,如果再用那时的标准进行处罚,很难起到震慑作用,所以,《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不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是必要的。

  调查:房屋租赁备案为何这么难?

  1996年11月13日出台的《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现实中却鲜有房屋出租人主动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备案为什么这么难?记者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这样一些说法:

  A、房屋出租人王先生:一直不知道有这个规定。登记备案缴费吗?要缴费当然不去登记了,不缴费也难得跑。

  B、房屋承租人小姚:都是短期租赁,和房东签个协议就行了,登记有啥用呢?

  C、房屋中介唐大姐:我们挣的是承租人的钱,只要房东不拒绝出租房屋,我们就替他们租好了,别的问题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近年来,房屋租赁不规范带来了一系列安全隐患,而备案制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有效手段。此次《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房管、公安、工商、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使得这项措施更具操作性。此外有市民建议,为出租户建信誉档案。民警也提醒,租房时,出租人要看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承租人要看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等,以免上当受骗。一些专家也认为,政府主动做好出租房管理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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