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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双方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7:49
承租方:享有按租赁合同所列的房产范围和租赁有效期内的合法使用权;对承租的房屋,按规定要求房产经营者进行修缮;对房产经营者(房屋出租人)有监督和建议权;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有继续承租或购买的优先权。其应尽的义务有:按期交纳房租;不得私自转租、转借、转让所承租的房产或改变房产的用途;妥善保管、爱护房屋的装修及其设备;遵守国家有关房产租赁的政策和规定。
  出租方:享有按期收取租金、对承租方有监督检查的权利;承租人有违约行为有按照规定接触合同终止租赁关系,收回房产并依据法规进行处理的权利;阻止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和规定的行为。应尽的义务有:保证承租方的合法使用权;按照合同规定的修缮范围维修房产;宣传房产有关规定。
  不得出租房屋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房屋租赁备案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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