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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标准及人员素质要求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58:00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专门进行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务的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标准

一、建设部制定的《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总的来说提高物业价值和在法律允许前提下让业主和使用人满意是物业服务质量的根本标准。2000年5月25日以建住房物第008号文发布了新的标准《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各地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将参见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的项目名单及《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报建设部。凡是上报建设部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预评预验分值不得低于98分,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每三年进行一次复验,对复验不达标的,取消“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如下:

(1)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如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2)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

(3)物业管理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5)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制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制定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中物协[2004]1号),作为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与标准以及测算物业服务价格的依据。该标准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试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高档商品住宅的物业服务不适用该标准。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服务等级,级别越高,表示服务标准越高。

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其他服务质量要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已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二)工作认真,尽职尽责;(三)城市守信,热情服务

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一)具有现代物业管理专业知识(二)具有物业管理专业技能(三)掌握现代管理手段

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个人素质

(一)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个人形象(三)拥有健康的体魄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专门进行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务的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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