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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多为开发商遗留 如何解决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9:58

  物业服务纠纷七成来自开发商遗留下来的问题,为什么物业公司代人受过却有苦难言呢?昨天市建委和市工商局联合召开《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公开论证会。会上有关专家代表提出,开发商应承担起处理、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的责任。据悉,两个合同的示范文本有望修改完善后,在春节前后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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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市建委和市工商局格外重视,除了在网上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外,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公开论证会,反复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在昨天的公开论证会上,记者听到一个物业服务领域的新词儿:“建安费”。“建安费”原本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和安装的费用,但在这里,却是开发商在明知有遗留问题时支付给物业公司的“收尾”费用,正是收取了这笔“建安费”,加上开发商是“大东家”,让物业公司代人受过还有苦说不出。

  “‘建安费’多少不等,多则二百万元,少则二十万元,因为收了‘建安费’,开发商留下来的问题物业公司只能自己想办法,没办法的就不吱声了。”业主代表邵极诚说,“有一个小区,开发商有大量空置房,应该缴纳300万元的物业费,就是因为收了开发商的‘建安费’,物业公司根本不去向开发商要这笔钱。”

  开发商遗留的问题,甩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代人受过却无力解决。《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论证稿)第六部分要求,开发商负责协调、处理、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副所长季如进发言时提出,“协调”二字应该取消,开发商就应该负责处理、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金罗马物业公司总经理徐北风也提出,合同中应该明确开发商不解决遗留问题的违约责任。

  此外,物业费的收取应该有评估标准,物业费应该随着物价的上涨而上浮等问题也成为代表们热议的话题。市建委副主任苗乐如表示,市建委和市工商局将就各方意见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完善,春节前后有望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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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日上午,由市房管局主办、二七区房管局承办的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系统高层培训会议上,国家住建部专家提出,很多物业纠纷并不是物业公司的问题,而是开发商遗留下来的,物业公司也要仔细验收开发商的房子。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物业管理处处长陈伟说,虽然目前物业管理引入了招投标,但开发商找的物业公司大多是自己成立的公司,这样在把房子交给业主时,本来是物业公司先要验收开发商的房子,然后业主再从物业公司手中验收房子,这样的"二次验收"过程因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变成了一次验收,导致房屋质量、小区管理存在的问题等,原本是开发商的问题,变成了物业公司的问题,从而激化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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