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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看着业主摩托车被盗 物业称没追上盗贼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9:03

南海网1月5日消息:“当时有保安看着小偷把车盗走,如今物业公司却不肯承担看管责任。”1月1日凌晨,家住海口市文明横路财政厅宿舍小区的陈女士,其停放在小区停车棚的一辆摩托车离奇被盗,她至今也想不明白。

  业主投诉:

  摩托车停放车棚被盗

  据陈女士介绍,去年12月31日晚上10点45分左右,她骑着摩托车回到所住的宿舍区,当时该小区的大门已锁,她推着摩托车从小门进去,把车停在了小区指定的停车棚内,并且在摩托车的前后轮上都上了防盗锁。1月1日上午7点50分,陈女士的母亲外出买菜的时候,小区当晚值班的保安梁某告诉她:“你女儿的摩托车被人偷走了。”陈女士闻讯立刻跑到停车棚内一看,摩托车上的防盗锁被锯掉丢在了原来停车的位置。陈女士立即向博爱派出所和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报案,目前此案正由警方调查处理之中。

  陈女士告诉记者,她被盗的是灰黑色五羊本田“WH100T—B”女士摩托车,车牌号为“琼A34935”,她希望警方尽快破案,并要求该宿舍区的物业管理方—海口海和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直到1月5日上午,物业方都没有给她一个满意的答复。

  物业公司:

  保安发现盗贼没追上

  5日下午,记者采访了海和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经理。据李经理介绍,1月1日凌晨3点20分左右,当时小区的值班保安梁某正在保安室里坐着,另外有一名业主在门口和梁某说话,正在这个时候,发现有一人迅速推着陈女士的摩托车跑掉了。梁某见状,赶紧跑出去追赶,但是最终没有追上。梁某随即将此事向他做了汇报。李经理称,当时天色太晚,梁某没有拨打110报案,但他交代梁某,一定要在1月1日上午尽早向警方报案。对于陈女士要求的赔偿问题,李经理说:“我们小区内每月只收取业主6毛钱的物业管理费,其中不包括停车费,我们物业公司也没有单独收取业主的停车费,所以谈不上什么赔偿的问题,我们可以给陈女士适当的补偿。”另据李经理介绍,既然目前此案已经由警方立案,就要根据警方的最终处理结果决定责任的承担问题。

  律师观点:

  业主车被盗物业方有责?

  业主的摩托车在小区停车场内被盗,物业方是否要承担责任呢?记者电话采访了北京京剑律师事务所刘洋律师。刘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物业方收取了业主的停车费,业主的车辆在停车场内被盗,除非不可抗力的因素以外,物业方均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物业方没有收取业主停车费的情况下,物业方是否承担责任要依据其是否有过错来认定。如果物业方的保安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造成了车辆被盗,那么物业公司就要对业主的损失承担适当赔偿责任,反之则不予赔偿。刘律师指出,在本案中,如果陈女士认为物业方对车辆被盗一事存在过错,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报料人:陈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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